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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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2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20
页数: 5
页码: 391-39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初期,集市贸易由商会代管。民国9年(1920年)9月商会附设商事公断处,负责调解商务纠纷。民国31年,经征机关人员协同乡镇商会开展工商业登记。民国36年,普遍开展商业登记,全县登记商店243家。
关键词: 平潭 经济 监督

内容

民国初期,集市贸易由商会代管。民国9年(1920年)9月商会附设商事公断处,负责调解商务纠纷。民国31年,经征机关人员协同乡镇商会开展工商业登记。民国36年,普遍开展商业登记,全县登记商店24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设立工商科,负责全县工商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深受干扰。1978年后工商行政管理才转入正常,集市贸易重新开放,兴建城乡市场。至1995年底,全县建有各类市场17个,其中农贸市场和综合市场12个、小商品市场2个、专业市场3个。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至1995年底,全县登记国有、集体企业1012家,个体工商户5124家,从业人员15611人。与此同时,商标注册与经济合同鉴证管理不断完善,并大力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海上陆上走私活动。
  第一节市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市场,成立交易所,县工商联筹备委员会参与市场管理,组织物资交流。1953年贯彻实施工商管理条例,开始行业整顿与复查换证,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同年,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派购、计划收购等政策,严格控制一、二类物资进入流通领域。对统一收购的物资由国营公司统一经营,派购物资必须完成任务后由国营收购部门发给证明,才允许上市。市场经营以国营公司为主,小商贩经营受到限制。1954年4月,全县有10个供销社、11个专业门市部、9个综合门市部、10个代销点、18个水产收购点(不包括水产部门设点)。
  1957年9月后,放宽城乡市场,小商贩活跃,全县有肩挑小贩403人。同年10月,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苏澳、伯塘、潭东等地也相应成立市场管理组织,对农(渔)业社派出的小商贩进行管理。1958年4月,重新开放县初级市场,上市品种增多,价格回跌。6月下旬,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市场管理几项规定》,重申“一类管死、二类管严、三类管活”的原则,保证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完成。为防止物资外流,经常组织人员对主要车站、澳口进行突击检查,制止小商贩贩运商品出岛。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集市贸易管理瘫痪,小商贩私自贩运活跃o1969年12月,严禁非法贩运国家统购、派购、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水产品、工业品以及三类物资出岛,渔农业生产资料一律不准自由买卖,取缔无证商贩及“黑市”交易。1971年1月小商贩、个体经销户一律改为代销,每月最高收入不得超过24元。市场复趋萧条。
  1979年,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集市贸易重新开放,全县恢复10个市场,取消三类农副产品限价,开放水产品集市。市场交易活跃,上市的品种多、数量足。据1980年12月统计,上市商品有450种,年成交额达502万元。当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469起,一般违章案件1997起,罚没收入17.4万元。1981年以后,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多余劳力逐步转向多种经营,集市贸易更为活跃。1984年国家调整一、二类农副产品的范围,原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允许上市,允许出岛,鼓励个体商贩下乡采购。同时加强城乡市场建设,完善市场设施。工商管理部门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文明经商教育和创“五好”市场活动。1991年共评出市级文明市场2个,县级文明市场4个。
  1992年后,市场管理打破商品分类、城乡差别和行业界限,除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外,均允许申请经营,鼓励国营、集体、个体公平竞争,并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1992-1994年,共查处假冒商品等各类案件141起,立案18起,罚没金额7.152万元。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设专业市场。到1995年,全县建有各类市场17个,其中农贸市场和综合市场12个,小商品商场2个,木材、水果、乡贸专业市场3个,共投入资金1125万元,占地面积4.3662万平方米。
  第二节企业登记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建设科经征处人员协同乡镇商会开展工商业登记,当年收入工商登记费120元(法币)。民国32年,全县进行商业登记及总复查,凡未领商业登记证的商店与未领执照的牙纪均勒令停业。据统计,当年有民营商店、摊贩175家,总资本约52.5万元。民国34年,县内发放登记证,大岛各乡镇重新办理商业登记。民国36年,全县城乡共登记商户243家,其中苏澳镇及各乡有200家。
  1952年4月,县工商科成立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民政府保护私营工商业,鼓励其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1953年末,对私营商业422户复查换证,建立开、转、歇业申请批准制度。1954年,平潭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基本结束。对私改造期间,一批资本家转业、改行,据统计,1954年开业仅8户,而歇转业有69户,原有批发商160户,至年底仅剩80户;原有棉布商26户,合并为7户。1958年底,国营与公私合营商业占据主导地位。至1959年7月,全县小商贩仅106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私营工商业被取缔,个体工商户有的被下放安置到农村。1971年初,小商贩、个体经销户一律改为代销,经济收入受到限制。
  1979年春,在全县开展工商企业摸底工作。1980年除继续对全县207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外,同时清理整顿个体工商户。当年发证148户,其中代销66户。
  1986年底,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关系到环境污染的企业审查,通过清理、整顿,当年新核发执照有全民54家、集体79家、联营体5家、合作138家。在企业登记中,注意调整行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务业、加工业、养殖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此类企业占当年登记发照总数42%。与此同时,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特别是扶持“造血型”企业的发展。当年共发展个体工商户1396户,年底全县共有个体工商业户3034家,从业人员3457人;合作经营119家,从业人员1042人。以城关为重点,全面清理无证户,补发执照20户,停止其经营活动106户。
  1988年以后,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在核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手续等方面予以放宽。1990年全县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41家,营业执照274家,取消批发权4家,调整批发范围14家。全县个体工商户计3263户,其中个人合伙158户、私营企业55户。通过年检,取缔无证经营45户。
  1992年,实行外资企业专管制度,通过年检,强化履约缴资,制止违法经营活动。从2月1日起对县内外资企业进行年检,至次年9月,注销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换证登记的各类企业计77家。
  1994年,在宣传贯彻《公司法》的同时,继续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当年全县新登记发照的企业达92家,其中法人登记42家、营业登记50家,变更登记79家,变更项目88项。企业管理逐步从“重登记、轻年检”向“简化手续、强化年检”转变,当年应检企业925家,已检852家,占应检数的92.1%。到1995年底,全县有工商企业3319家,其中个体工商户2980家。
  第三节商标管理 1953年冬,县水产站在县城加工圆形紫菜饼,向福州口岸私营商号供货。次年,省水产公司办理商标注册,商标为“星鲨牌”,成为平潭申请注册的第一个商标。
  1979年县知青场生产的香糊使用“莲花牌”商标,但未经注册。1980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商标注册实行两级核转制,当年县内核准上报4个商标图案。1983年3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申请商标注册逐年增多。1989年有9家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有4家。1990年办理注册商标14件,合格11件,核转注册商标4件。
  1987-1988年县检察院立案侦察假冒商标2件,涉及5人。1989年7月18-23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消费者协会和卫生防疫、标准计量等部门,在全县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开展假冒伪劣商品大检查,发现县内3家机面厂非法印制商标10万张;另有2家汽水厂非法印制商标8万张。1992年10月,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一家假冒中国标准砂厂生产的“三一牌”标准砂,并进行处理。1993年4-7月,连续开展“打假”检查,全县共收缴假冒商品标识10.5万张。1995年全县共有注册商标19件,查处商标广告违章违法案件12起。
  第四节经济合同管理 1979年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全民和集体企业购销合同进行调查监督。次年,鉴证产销合同6份。
  1982年1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使合同的鉴证、调查和调解仲裁工作得以有序地进行。1983年10月,经调查确认无效合同1份,并通知停止履行,合同金额1.99万元。
  1984年4月,县工商局提出《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意见》,对购销、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主要经济合同,继续开展鉴证;对水产品和生猪派购任务的下达,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签订合同,由县工商局鉴证,通过合同形式,落实派购任务。
  1986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全县国营、集体274家企业签订的3331份、金额达8372.57万元的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检查,其中实际履约的3108份,金额4463.65万元;违约纠纷89份,金额1904.49万元;无效合同]00份,金额167.98万元;违法合同1份,金额0.86万元。当年调解仲裁4起。
  1988年,中国标准砂厂等7家被评为福州市“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当年,鉴证合同6份,处理合同纠纷案件3起,金额6万余元。1990年,先后对6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35份合同和16家61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检查。同时,处理信贷纠纷案件96起,金额8.39万元。
  1993年,通过开展“共同管理,共抓落实,共促效益”活动,T工商局共接待企业法律咨询、资信咨询55人次,帮助企业追讨欠款,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办理群众集资协议鉴证15份,办理各类租赁合同鉴证158份。
  1991-1995年,全县共鉴证合同1356份,鉴证金额5384万元,调解仲裁410起,争议金额168万元。
  第五节缉私 1979年下半年始,平潭部分渔区渔民参与走私活动,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县工商局增设3条缉私艇,加强对主要澳口和交通要道的检查。1980年查获走私案件53起,罚没款达507万元,没收走私船25艘。1981年,查获97起,罚没金额达127万元。主要走私物资有三用机、手表、尼龙布、港币、黄金等。1983年3月26日,县工商局海上缉私队在东沙海域缉获香港走私船“新鸿运”号,缴获走私货物总值310万元。1984年,海上缉私由武警部队负责,县工商局负责陆上缉私。
  1989年8月始,平潭县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重点查缉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和沿海地区的走私船舶和走私活动。当年县工商缉私队查缉走私投机案件18起,罚没金额8.3万元。
  1992年开展“闽海行动”,当年办结走私案件40起,罚没金额112万元。1995年查处走私及违法案件29起,罚没金额195.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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