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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分类号:
F20
页数:
2
页码:
386-38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固定资产投资纳入计划管理,实行指令性计划。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国家拨给建材指标,由国家、省计委立项的项目,由国家预算内全额拨款;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省、市(地)计委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县计委审批。
关键词:
平潭
经济
监督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固定资产投资纳入计划管理,实行指令性计划。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国家拨给建材指标,由国家、省计委立项的项目,由国家预算内全额拨款;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省、市(地)计委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县计委审批。1957年贯彻(福建省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方可施工建设,并根据不同投资额,分别由各级计委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批。随着经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累计投资121.9万元,“二五”期间,累计投资1071.67万元。重点实施芦洋农场、流水避风港、竹屿口港养工程。在三年调整时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基本建设计划以保战备、保援外、保三线、保重点为原则,调整建设项目,大幅度减少基建投资,三年累计投资155.9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对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在第三、第四、第五三个五年计划中,累计投资3945.78万元,其中农业投资1466.34万元,占37.2%;工业投资794.72万元,占20.1%, 1978年改革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办法,自筹基建项目,需将资金先存入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同时,将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基建建设项目,纳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1978年以前,由于海防战备,国家对平潭的经济建设投入甚少,致使工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多。1981年因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严格按程序审批。1983年压缩基建规模,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开展清理在建项目,全县共停建项目26个。1984年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一系列改革,5万元以下零星土建项目由县计委审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包干责任制。同时,基建投资逐步由拨款改为贷款。“六五”期间,累计投资2381.78万元,其中国家拨款693.56万元。
1988年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执行“三保三压”(保计划内项目,压计划外项目;保生产性建设,压非生产性项目;保国家重点建设,压一般工业建设)的方针,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全县在建项目70个,总投资达3421.3万元,通过清理,停建9个,投资额203.17万元。同年对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认R重点企业债券,当年市安排平潭认购指标21.5万元。1989年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制度。同年,外资项目,工业由县外经贸委单独或与县计委联合审批,房地产由计委、外经贸委联合上报市、省外经贸委和省计委审批。1990年后,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对建设项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1993年1月起,全民基建及非工交技改的自筹基建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计委审批,集体和个人投资规模不受限制。1995年6月起,外资项目立项由县计委审批或转报市、省计委审批。1985-1995年,县内交通、码头、电力、邮电、供水等重点基础建设,累计投资3.028亿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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