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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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0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计划管理
分类号: F20
页数: 6
页码: 383-38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处于无计划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加强经济的计划管理。195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项目均列入指令性计划。1954年8月成立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县中长期、年度和季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工作,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立项、物资管理等。嗣后,调整各行业比例,扩大计划控制范围,提高指令性计划比重,多数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资料纳入计划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管理削弱,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呈现不协调状态。县办集体企业开始发展,产值占全县工业产值的27.1%。
关键词: 平潭 经济 监督

内容

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处于无计划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加强经济的计划管理。195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项目均列入指令性计划。1954年8月成立县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委),负责全县中长期、年度和季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工作,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立项、物资管理等。
  80年代后,逐步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以指令性或导向性计划管理为主,缩小数字计划,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调整,改变单纯依赖行政指令的计划管理格局。90年代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加强宏观决策引导,由抓年度计划管理,逐步转向抓中长期计划管理;同时,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以提高计划决策、编制和综合平衡的科学性。
  第一节管理体制 195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列入计划管理的有工业、农业、商业、文教和卫生等项。1955年后,运输、邮电、基本建设、城市公共事业、物资技术供应及劳动就业等也列入计划管理。1957年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体制,凡需要全国或省统一平衡的各项指标,由省批准列入国家计划;凡属于地方性、局部性的指标由县自行平衡安排,报省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凡纳入国家计划的各项指标,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性和参考性三类。指令性指标未经国务院和省批准不能修改;调整性指标,可适当调整幅度,允许县自行平衡;参考性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掌握。
  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由于高指标、浮夸风,导致经济计划指标脱离实际,经济比例失调,加上自然灾害影响等,造成市场供应紧张,群众生活水平下降。嗣后,调整各行业比例,扩大计划控制范围,提高指令性计划比重,多数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资料纳入计划分配。1964年又增加外贸、财政、人口及废品收购等内容,使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达到29个。“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管理削弱,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呈现不协调状态。
  1981年后,计划管理逐步由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过渡,缩小计划数字指标,增强国民经济质量的指标管理和决策体系,加强市场的调节功能。1984年后,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调整充实计划管理内容,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业、服务业和小商品生产等方面实行市场调节;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平潭县工业产品列人指令性计划的有发电量和原盐。
  1985年,计划工作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把经济、科技和社会三者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全社会计划的综合平衡,对企业则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调控。
  1989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缩小指令性计划,从局限于管理全民所有制经济活动转向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节。90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年度计划,确立以综合性计划指标为主,几种主要专项指标为辅的年度计划表格制度。
  第二节计划编制与实施一、计划编制 195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管理体制后,生产活动按计划组织进行。1955年开始编制年度计划,按各主管系统自下而上编制,由计划委员会综合编制、下达。计划以表格数字为主,辅以简要的文字说明。1958年,县计委负责综合的范围为:农业、工业、商业、教育、卫生、文化和广播,以及部分基建和私营、个体、合作经济;其他计划由其主管系统综合上报。1965年简化计划程序和指标,减少计划表格。1971年由莆田地区计委下达指令性指标,县计委进行分解,经县人委通过后,下达各乡镇和各生产单位。1984年起,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由各部门编制后,县计划委员会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施。1989年加强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调整一些不适应的计划指标,精简部门管理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减少层层分解的实物指标。90年代后,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形式,改革年度计划,确立以综合性计划指标为主体,几种主要专项计划指标为补充的年度计划表格制度。1994年后,实行开门订计划,由计划部门综合编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修改后报县人大通过。
  二、计划实施计划编制后,工业生产计划、商品购销计划由县计划委员会直接下达主管部门和企业,农业生产计划下达给各乡镇及主管部门,由乡镇再分解到村。县计划委员会定期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上一级计委汇报;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国民经济指标,则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通过兴修水利,改变耕作制度,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相继建立国有工业企业,确立了国有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至1957年国民生产总值3105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比1952年增长47.93%,年均递增8.17%,三大产业结构的比例84.5:2.9:12.6,轻重工业比重为88.1:11.9, 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急于求成,采取了许多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加之受自然灾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出现暂时的困难。1962年国民生产总值1624万元,比1957年下降47.7%;工农业总产值2113万元,比1957年下降41%,其中农业总产值1670万元,比1957年下降50.9%。县办集体企业开始发展,产值占全县工业产值的27.1%。轻重工业比例为71.6:28.40 1963--1965年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时期,全面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工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所回升,1965年国民生产总值2717万元,比1962年增长67.3%,年均增长18.7%。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72.1:6.6:21.30 1966--1975年第三个、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计划实施困难,经济建设遭到破坏,至后期国民经济才略有增长。1975年国民生产总值3571万元,比1965年增长31.4%,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48.3:21.1:30.6。全民所有制工业占工业总产值81.7%, 1976-1985年,国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由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和农村新经济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1985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1.11亿元,比1975年增长210%,年均递增11.7%,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44.3:25.9:29.8。工农业总产值1.07亿元,比1975年增长147.5%,年均递增7.8%;国有工业、县属集体工业、乡镇工业、村办工业分别占工业总产值的44.6%,15%,12.3%,28.1%;轻重工业比例为72.2:27.8,1986-1995年,“七五”、“八五”期间,坚持改革开放,进行治理整顿,调整经济发展布局,实施“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的发展战略,确立以水产业、海上运输业、旅游业、砂石开采业为支柱产业。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8.56亿元(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比1990年增长145.6%,年均递增19.5%;国内生产总值达7.109亿元,比1990年增长114.5%,年均递增16.7%;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46.1:19.3:34.6。乡镇企业发展迅速,成为经济总量增长的主要增长点,1995年总收入达7.25亿元,比1990年增长356.3%,年均递增35.5%。国有工业、县属集体工业、三资企业、乡镇工业、村及村以下工业分别占工业总产值的11.4%,2.8%,7.9%,17.4%,60.5%0 第三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固定资产投资纳入计划管理,实行指令性计划。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国家拨给建材指标,由国家、省计委立项的项目,由国家预算内全额拨款;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省、市(地)计委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县计委审批。1957年贯彻(福建省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方可施工建设,并根据不同投资额,分别由各级计委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批。随着经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累计投资121.9万元,“二五”期间,累计投资1071.67万元。重点实施芦洋农场、流水避风港、竹屿口港养工程。在三年调整时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基本建设计划以保战备、保援外、保三线、保重点为原则,调整建设项目,大幅度减少基建投资,三年累计投资155.9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对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在第三、第四、第五三个五年计划中,累计投资3945.78万元,其中农业投资1466.34万元,占37.2%;工业投资794.72万元,占20.1%, 1978年改革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办法,自筹基建项目,需将资金先存入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同时,将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基建建设项目,纳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1978年以前,由于海防战备,国家对平潭的经济建设投入甚少,致使工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多。1981年因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严格按程序审批。1983年压缩基建规模,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开展清理在建项目,全县共停建项目26个。1984年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一系列改革,5万元以下零星土建项目由县计委审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包干责任制。同时,基建投资逐步由拨款改为贷款。“六五”期间,累计投资2381.78万元,其中国家拨款693.56万元。
  1988年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执行“三保三压”(保计划内项目,压计划外项目;保生产性建设,压非生产性项目;保国家重点建设,压一般工业建设)的方针,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全县在建项目70个,总投资达3421.3万元,通过清理,停建9个,投资额203.17万元。同年对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认R重点企业债券,当年市安排平潭认购指标21.5万元。1989年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制度。同年,外资项目,工业由县外经贸委单独或与县计委联合审批,房地产由计委、外经贸委联合上报市、省外经贸委和省计委审批。1990年后,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对建设项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1993年1月起,全民基建及非工交技改的自筹基建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计委审批,集体和个人投资规模不受限制。1995年6月起,外资项目立项由县计委审批或转报市、省计委审批。1985-1995年,县内交通、码头、电力、邮电、供水等重点基础建设,累计投资3.028亿元。
  第四节物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执行国家一、二类物资“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物资管理体制。凡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实行指令性计划。计划部门根据工业、农业生产和属省、市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对统配物资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迭物资分配计划,由财贸部门负责调拨购销。1960年4月成立平潭县计划委员会物资供应处,统一掌管国家统配物资的上报与下拨。当年10月成立平潭县物资局,办理物资调拨购销业务。对超提物资、提留机动物资、计划外物资、三类物资及地方产品超产提留部分,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综合平衡后进行分配。属县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产品生产计划等所需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列入计划分配,不足部分由单位通过计划外渠道自行采购。集体单位的生产资料和民用木材、煤炭,由县物资企业按计划供应,乡镇民用煤炭、煤油由供销部门代供。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分配指标逐年增加。1973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于计划分配数量少,物资Eff乏,供需矛盾较突出。1979年后,实行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物资管理体制,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计划外物资进入市场流通,价格实行双轨制。物资部门通过协作、串换、调剂等办法,采购计划外物资,弥补统配物资供应不足,同时允许生产企业在市场上自行采购物资。在物资流通上,存在二个市场(国营经营和市场调节)和三种价格(国家牌价、议价、高进高出)。由于市场放开后,生产资料市场曾一度出现混乱,1985年第三季度起高价石油产品纳入计划管理。1989年统配物资从47种减少到37种,各部门管理的指令性计划物资从316种减少到45种。1990年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物资流通由行政手段管理逐步转为市场调节,逐步取消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到1992年下半年基本取消物资统配,仅化肥由市计委分配年度指标,由物价部门定价。
  第五节矿产资源管理 1988年3月,成立平潭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建立11个乡镇矿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矿管员。5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凡开采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申请、登记,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矿产品外运,需办理外运手续。当年白青、中楼、流水、岚城、北厝、敖东、澳前7个乡镇办理采矿许可证223份,占应办数的69.6%.1989年8月,成立平潭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1990年7月,矿产品流通实行准运证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控制矿产品外流和倒卖贩运。1993年9月,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行矿产资源行政处罚职能,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和非法倒卖贩运矿产品的给予处罚。1994年4月开征资源补偿费,到1995年底累计收取3.36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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