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信贷管理
分类号: F832.7
页数: 2
页码: 378-37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0年,县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及计划编制办法草案》,实施信贷资金计划管理。
关键词: 平潭 金融 地方

内容

1950年,县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及计划编制办法草案》,实施信贷资金计划管理。
  1951--1953年,县人民银行对工商企业采取“财务轧差”贷款办法,按企业计划期内财务收支相抵后的差额确定对企业贷款增减额。
  1955年,对商业系统实行按计划有目的贷款,贷款要有商品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的社会主义的信贷原则。对财务轧差办理贷款工作也有较大改进,下放资金,取消金库制,清理商业信用,剔除在途资金,开办结算贷款。
  1957年7月开始,在商业、服务、水产、药材、供销社、新华书店等系统,实行按进货计划供应资金的办法。
  1958年,银行内部资金实行统收统支集中制,贷款上出现“生产多少给多少,收购多少给多少,哪里要哪里给,何时要何时给”的失控局面,放松信贷监督和管理。
  1970年,县人民银行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发放农业贷款。首先,在生产季节前,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农村需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品种和规格;了解商业供销部门可供给的生产资料有多少,在时间上是否同需要的时间相衔接,以及集市贸易生产资料上市量情况。其次,做好综合反映,把调查了解的生产资料供需情况、企业及农户的自有资金、各项支农资金情况、效益预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研究解决,做到钱物结合,达到支援生产的目的。
  1978年后,农村体制改革,对农业贷款进行全面清理。至1988年,农行、信用社96%以上的渔农业贷款都落实到“三户一体”或对船、单船及个人名下。
  1979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对各项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做到有所鼓励、有所限制。并明确规定对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按比较优惠的条件,优先贷款。对于长期亏损企业,促其改善经营管理,限期扭亏为盈;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原料无来源,产品无销路,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促其关、停、并、转。
  1983年,县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全县国营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统归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一改革,打破50年代初期制定的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分别供给、分口管理的制度。
  1984年,县农业银行、信用社对农业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的办法。营业所会计负责在农贷收付凭证上划分到期、逾期、未到期余额合计单;农金员要建立农贷助账,根据约定期及时通知贷户,催收贷款,审查、办理到期贷款延期手续。对集体个体各项贷款逐步实行合同担保制度,部分贷款还实行抵押和公证。
  1988年,储蓄“滑坡”,信贷资金来源紧缺,各专业银行信用社深入开展清仓挖潜,盘活部分呆滞资金。县农行、信用社还采取“依法收贷”办法,聘请政法部门协助收贷。
  1991年,县内各家银行(社)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压缩不合理贷款,并借助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清收非正常贷款。1992年,县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先后推行抵押贷款。
  1993年,县农行、工商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保证收购不打“白条”,工农两行认真执行“先贷后报、先垫后补、限期归还、分清责任、事后算账、违章处罚”的原则,对计划内收购所需的资金,保证供应;对于计划外收购,根据资金供应情况,按以销定贷、确保还贷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