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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车船使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4
颗粒名称:
二、车船使用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车船使用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上半年征收45.05万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车船使用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上半年征收45.05万元。
1950年下半年,对全县1731艘非机动船开征车船使用税。随着机动渔船的发展,征收机动船牌照税逐步增多,税额也不断调整。1962年征收机动船牌照税30艘,税款674.40元。1973年税制改革后,企业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交纳,只保留对外侨和个人继续征收。1978年全面停征。1983年7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对在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恢复征收使用税,非机动车暂不征收。1985年全县征收各类车船使用税53378元。1986年10月,执行国务院《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非机动船税额不变,机动船税额由7级调整为6级,并恢复对营业性非机动车的征税。
1950-1995年,共开征车船使用税110.48万元,其中1995年最高达11.1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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