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船使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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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4
颗粒名称: 二、车船使用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车船使用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上半年征收45.05万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车船使用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上半年征收45.05万元。
  1950年下半年,对全县1731艘非机动船开征车船使用税。随着机动渔船的发展,征收机动船牌照税逐步增多,税额也不断调整。1962年征收机动船牌照税30艘,税款674.40元。1973年税制改革后,企业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交纳,只保留对外侨和个人继续征收。1978年全面停征。1983年7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对在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恢复征收使用税,非机动车暂不征收。1985年全县征收各类车船使用税53378元。1986年10月,执行国务院《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非机动船税额不变,机动船税额由7级调整为6级,并恢复对营业性非机动车的征税。
  1950-1995年,共开征车船使用税110.48万元,其中1995年最高达11.1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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