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牲畜交易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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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3
颗粒名称: 三、牲畜交易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5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县城设有鱼牙、仔猪牙,由牙纪向政府承包征收仔猪牙捐、鱼捐、紫菜捐,在成交时向买方征收或买卖双方各收一半,按承包定额向政府缴纳,作为地方杂捐收入。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县城设有鱼牙、仔猪牙,由牙纪向政府承包征收仔猪牙捐、鱼捐、紫菜捐,在成交时向买方征收或买卖双方各收一半,按承包定额向政府缴纳,作为地方杂捐收入。
  1950年春,平潭开始征收牲畜(主要是毛猪)交易税,税率为5%。同时整顿城关仔猪市场与牙纪,开征仔猪交易税,由原来按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各收佣金2%,改为税率3%,向买方征收。1950-1964年,共人库税款9.52万元。1965年停征。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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