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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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2
颗粒名称: 一、屠宰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清末开征屠宰税,但无统计数字稽考。民国11年(1922年)限征银币1200元,附加公益金银角550元。民国32年预算28.87万元,实收9.06万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清末开征屠宰税,但无统计数字稽考。民国11年(1922年)限征银币1200元,附加公益金银角550元。民国32年预算28.87万元,实收9.06万元。
  民国38年9月23日,县财粮科开征屠宰税,在县城和苏澳、流水等集镇征收,收入有限。1950年4月县税务局成立后,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征,对东庠、塘屿、草屿和吉钓等小岛实行包征;对农民和机关、团体、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1953年1月税制改革,将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人屠宰税交纳,税率调整为13%。农民宰售者,按10%征收。1957年11月取消农民“三自”免税规定,照顾部队自养自食仍予免税。1963年起,全县对屠宰牲畜下水折肉执行统一的比率:即猪7%,羊13%,小牛31%,大牛34%。
  1973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将原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经营牲畜屠宰业务应纳的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征收。此后,屠宰税仅对个体屠商、个人、集体伙食单位及外侨宰杀的牲畜继续征收,征税范围缩小,收入甚微。1994年2月,恢复对国营、集体食品部门收购猪、牛、羊征收屠宰税。1950-1995年,屠宰税共人库税款178.54万元,其中1995年19.7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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