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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行为和财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为和财产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51-352
摘要:
本节介绍了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屠宰税清末开征屠宰税,但无统计数字稽考。民国11年(1922年)限征银币1200元,附加公益金银角550元。民国32年预算28.87万元,实收9.06万元。
民国38年9月23日,县财粮科开征屠宰税,在县城和苏澳、流水等集镇征收,收入有限。1950年4月县税务局成立后,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征,对东庠、塘屿、草屿和吉钓等小岛实行包征;对农民和机关、团体、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1953年1月税制改革,将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人屠宰税交纳,税率调整为13%。农民宰售者,按10%征收。1957年11月取消农民“三自”免税规定,照顾部队自养自食仍予免税。1963年起,全县对屠宰牲畜下水折肉执行统一的比率:即猪7%,羊13%,小牛31%,大牛34%0 1973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将原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经营牲畜屠宰业务应纳的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征收。此后,屠宰税仅对个体屠商、个人、集体伙食单位及外侨宰杀的牲畜继续征收,征税范围缩小,收入甚微。1994年2月,恢复对国营、集体食品部门收购猪、牛、羊征收屠宰税。1950-1995年,屠宰税共人库税款178.54万元,其中1995年19.78万元。
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上半年征收45.05万元。
1950年下半年,对全县1731艘非机动船开征车船使用税。随着机动渔船的发展,征收机动船牌照税逐步增多,税额也不断调整。1962年征收机动船牌照税30艘,税款674.40元。1973年税制改革后,企业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交纳,只保留对外侨和个人继续征收。1978年全面停征。1983年7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对在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恢复征收使用税,非机动车暂不征收。1985年全县征收各类车船使用税53378元。1986年10月,执行国务院《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非机动船税额不变,机动船税额由7级调整为6级,并恢复对营业性非机动车的征税。
1950-1995年,共开征车船使用税110.48万元,其中1995年最高达11.1万元。
三、牲畜交易税民国时期,县城设有鱼牙、仔猪牙,由牙纪向政府承包征收仔猪牙捐、鱼捐、紫菜捐,在成交时向买方征收或买卖双方各收一半,按承包定额向政府缴纳,作为地方杂捐收入。
1950年春,平潭开始征收牲畜(主要是毛猪)交易税,税率为5%。同时整顿城关仔猪市场与牙纪,开征仔猪交易税,由原来按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各收佣金2%,改为税率3%,向买方征收。1950-1964年,共人库税款9.52万元。1965年停征。
四、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1日起开征集市交易税。课税范围有家畜、家禽、蛋品、干鲜水果、牛羊奶、熟食品、土特产品、肉类、水产、家庭手工业品等10类,税率为10%,8月,征收品目减为4大类,税率降为5%,交售给国家的产品,一律免税。县内只对集市上出售肉类(猪牛羊肉)、水产品(另征5%工商统一税,售给国营单位、合作社的由收购单位纳税)、土特产(黄麻、苎麻、栗子、果蔗)和家庭手工业品(木、竹、藤、棕手工业品和草席等)征税,病、伤、死牛肉经有关部门检验后允许出售,凭大队证明免征集市交易税。1962-1966年,集市交易税开征人库税款1.63万元。1966年2月停征。
五、文化娱乐税民国后期称筵席娱乐捐。平潭县仅有菜馆两三家、剧团一个,经营惨淡,税源少且征收难。民国32年预算44961元,实收614元。
1951年1月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电影、戏剧及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行业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当时因平潭群众消费水平低,文化设施落后,基本上没有税源,未征此税。
1956年5月,根据国家《文化娱乐税条例》,平潭开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至1966年8月,共征收8200元。1966年9月停征。
六、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清代称房捐,民国初期称铺屋税,后又改为房铺捐。民国25年5月,福建省废止房铺捐,统一实施房铺宅地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农村群众住房。平潭房铺宅地税采用层层分配评定的办法,每季税额由县政府分配到区署,区署召集各联保主任、保长及地方公正人士商评各保缴纳的税额,再由区署派员协同辖区联保主任、保甲长商评到户,造册送核,限期缴纳。民国31年停征。
1950年,在潭城镇开征房地产税,1951年后停征。1958年7月,恢复征收城镇房地产税。当年共征收14943元。1959年再次停征。
1986年12月,在县城、苏澳、澳前三个地区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营业用房和出租的房屋开征房产税。1986年10月至1995年底共征收房产税238.72万元,其中1995年40.16万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在县城和建制镇(仅限镇政府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按区域内的地理、经济、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级,按年计算,半年预征。1989-1995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4.97万元,其中1995年9.3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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