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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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05
颗粒名称: 二、建筑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0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3年7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税征收暂行办法》,对全县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更新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的计划外建筑工程等项目征收建筑税,以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83年7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税征收暂行办法》,对全县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更新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的计划外建筑工程等项目征收建筑税,以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对更新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或者新增面积超过原有面积的30%时,应视同基建,按投资总额计税。
   1989年4月起,对单位向职工集资修建的住房或者购买商品住房,以作为优先分配住房或者抵扣房租的,照征建筑税。1983-1990年,建筑税人库税款76.06万元。1991年起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建筑税。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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