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定目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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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0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特定目的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349-35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筵席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渔业税。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中设置的地方税种。平潭县于1985年4月1日开征,并追补当年1-3月的应征税款。税率按纳税人经营地点为准,在县城(包括潭城镇所属的4个村)税率为5%,其他地区(苏澳镇、澳前镇暂比照其他地区办理)为1%。从1985年6月1日起,苏澳镇、澳前镇(暂限在镇政府驻地)改按5%征收;1993年、1995年北pff、流水建镇后亦按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废止原有实行的按工商利润提成5%、工商税附加1%等有关规定。1985-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人库税款445.62万元,其中1995年73.98万元。
  二、建筑税 1983年7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税征收暂行办法》,对全县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更新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的计划外建筑工程等项目征收建筑税,以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对更新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或者新增面积超过原有面积的30%时,应视同基建,按投资总额计税。
  1989年4月起,对单位向职工集资修建的住房或者购买商品住房,以作为优先分配住房或者抵扣房租的,照征建筑税。1983-1990年,建筑税人库税款76.06万元。1991年起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建筑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1995年,共征收税款79.28万元,其中1995年13.9万7I二。
  四、奖金税 1986年3月开征1985年度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应税单位21户,应征奖金税5.47万元。1986年起,对乡镇企业暂缓征收奖金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1987年起,县内贫困乡的企事业单位免征奖金税两年。1985--1992年,全县共征奖金税25.6万元,1994年1月1日停征。
  五、筵席税 1982年开征筵席税。由于涉及千家万户,税源零星分散,纳税对象多变,管征难度大,当年仅征收10元,1983年分文未征。1984年春节期间征收6464元。1984年7月1日起停征。1988年9月,恢复征收筵席税。当年征收250元。1992年9月1日起暂停征收。
  六、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9年对县内中国标准砂厂等国营企业征收工资调节税(征工资调节税的企业不再征奖金税)。当年共征收税款1.8万元。1989-1992年共征收36.8万元。1992年后停征。
  七、渔业税为加强渔业基本设施建设,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平潭于1970年开征渔业税。1970-1983年,人库税款共268.32万元。1985年起停征。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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