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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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95
颗粒名称: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4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3年1月,县属国营工业、交通和城市公用企业共13家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上交国家部分,由财政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核定固定比例或定额上交财政,形成“利税并存”局面。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83年1月,县属国营工业、交通和城市公用企业共13家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上交国家部分,由财政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核定固定比例或定额上交财政,形成“利税并存”局面。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完全取消国营企业上交利润,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县税务局对253户应实行利改税企业中有盈利的21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0户,小型企业11户)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当年21户利改税国营企业利润总额319.7万元,应交所得税166.535万元,占52.1%;应交调节税71.645万元,占22.4%;企业留利81.52万元,占25.5%0 1992年12月1日,省政府决定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利润,从粮油购销放开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1983-1995年,国营(有)企业所得税共征收税款2852.92万元,其中1995年182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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