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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9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所得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347-34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0年,开征工商业所得税,为工商业税的派生税种。1958年工商业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的税种。1984年以后,工商所得税分解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先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1991年7月,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人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50年,开征工商业所得税,为工商业税的派生税种。1958年工商业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的税种。1984年以后,工商所得税分解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先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1991年7月,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人个人所得税。
一、工商业所得税 1950年起开征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并按税额加征15%地方附加,各种经济性质统一适用。1953年1月起,将地方附加并人正税征收,纳税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户。当年共有506户,实行半年预缴,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
1953年对1952年度全县参加所得税汇算801户进行复查,平均纯益率由12.43%降为10.63%,调低税负的140户(其中亏损95户),征税额由9.95万元减为7.49万元。1956年,私营工商业户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所得税征收主要对象转到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至1957年人库税款91.23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所得税废止。
二、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利息所得税,由银行或信用社代扣代缴,当年征收261元。1958年起停征。
三、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独立成为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课征,以后又将不上交利润的预算外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列入征税范围。1961年对手工业合作社所得税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25%比例税率。1962年,对合作商店、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额超过一定数目实行加成征收,全县共加成征收税额7258元。1963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税办法》,对工商所得税不同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加成征收。1958-1985年,共征收税款416.43万元。1986年1月起停征。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县属国营工业、交通和城市公用企业共13家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上交国家部分,由财政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核定固定比例或定额上交财政,形成“利税并存”局面。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完全取消国营企业上交利润,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县税务局对253户应实行利改税企业中有盈利的21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0户,小型企业11户)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当年21户利改税国营企业利润总额319.7万元,应交所得税166.535万元,占52.1%;应交调节税71.645万元,占22.4%;企业留利81.52万元,占25.5%0 1992年12月1日,省政府决定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利润,从粮油购销放开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1983-1995年,国营(有)企业所得税共征收税款2852.92万元,其中1995年182万元。
五、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起,对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82户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平潭属省定17个贫困县之一,自1987年1月1日起,全县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3年。从1992年起,对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征所得税3年。1985-1993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人库税款301.71万元。1994年1月1日施行新税制,集体企业所得税因并人企业所得税而废止。
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起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个体工商户每年度经营收入,减除按规定允许列支的费用、工资、损失以及税前列支的税后余额,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当年,征收入库1.83万元。1986年1月至1993年底,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人库税款39.81元。1994年1月1日起,该税并人个人所得税而废止。
七、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1月起对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当年人库税款5515元。1994年1月1日起,私营企业所得税并人企业所得税,该税废止。
八、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起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当年征收入库1329元。1990年自动申报纳税257人,经审核达到征税标准有16人,税额为5500元。1987年1月至1993年12月,人库税款77.30万元。1994年1月施行工商税收制度改革,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人个人所得税而废止。
九、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平潭县因个人月工薪收入没有超过800元和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达到征税标准的,故未征此税。1987年1月起,对居住在县内的公民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只对外商在县内取得应税收入征收。1988年征收港商个人所得税3.54万元;1989年征收2565元;1992年征收7720元;1995年征收155.52万元。
十、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简并为企业所得税。当年人库税款40.2万元。1995年1月1日起,对账证不全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部分集体企业实行核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人库税款52.9万元。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国家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平潭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台商、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征收。1991年9月至1995年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40户,开业21户。1992--1995年人库税款共15.269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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