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消费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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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90
颗粒名称: 十、消费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4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9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县内生产和委托加工酒类、贵重首饰、鞭炮、焰火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于销售或交货时征收消费税。当年共征税款20万元,1995年征收14万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县内生产和委托加工酒类、贵重首饰、鞭炮、焰火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于销售或交货时征收消费税。当年共征税款20万元,1995年征收14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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