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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四、印花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84
颗粒名称:
四、印花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46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15年5月前,年征印花税银币1440元,同年5月起,每年加征120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15年5月前,年征印花税银币1440元,同年5月起,每年加征120元。
1950年夏,根据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开征印花税,当年征收3442元。1951年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私营工商业户全面建账、销货开票,印花税征收近2万元。
1953年修正税制,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契据、承揽及加工收据、代客买卖(佣金)收据、汇兑储蓄单据等12个税目分别并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税内征收,从而简化贴花手续。
1958年10月,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仅限于10类合同和3类簿证。1950-1995年,印花税人库税款共40.95万元,其中1995年4.9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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