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印花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84
颗粒名称: 四、印花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46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15年5月前,年征印花税银币1440元,同年5月起,每年加征120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15年5月前,年征印花税银币1440元,同年5月起,每年加征120元。
  1950年夏,根据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开征印花税,当年征收3442元。1951年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私营工商业户全面建账、销货开票,印花税征收近2万元。
  1953年修正税制,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契据、承揽及加工收据、代客买卖(佣金)收据、汇兑储蓄单据等12个税目分别并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税内征收,从而简化贴花手续。
  1958年10月,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仅限于10类合同和3类簿证。1950-1995年,印花税人库税款共40.95万元,其中1995年4.9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