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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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80
颗粒名称: 三、工商业营业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45-346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11年,县内征收属于营业税税种范畴的税有:屠宰捐,每年限征银币300元;贾捐年征钞票1046.376元;铺捐年征钞票441.06元;当税年征钞票735元;牙税年征钞票510元;烟酒牌照税银币480元。民国24年开征海味业营业税。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11年,县内征收属于营业税税种范畴的税有:屠宰捐,每年限征银币300元;贾捐年征钞票1046.376元;铺捐年征钞票441.06元;当税年征钞票735元;牙税年征钞票510元;烟酒牌照税银币480元。民国24年开征海味业营业税。
  1950年1月,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
  (一)固定工商业营业税 1950年夏季,对私营工商业户开征当年春季营业税,308户共征收4971元。1951年1月,工业由按行业改按产品征税,商业仍按行业规定适用税率,当年征收固定工商业营业税77178元。1952年夏季,为配合城市“五反”斗争,在全县私营工商业809户中开展查评补漏工作,共追补1951年春夏秋3个季度漏报营业额97.54万元,补征税款2.24万元。1952年至1958年9月共征收税款160.93万元。1958年10月,固定工商业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该税遂废。
  (二)rf时商业税 1950年8月开征临时商业税,重点是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购销货物的商船船主和船上行商(走水),征收临时商业税,税率5%,营业额不满20元免征,当年征收11730元。
  1952年8月起,为照顾海岛群众烧柴困难,烧柴免征临时商业税和坐商营业税。1950-1956年临时商业税人库税款46.23万元。1958年5月起,临时商业税税率不分货品统一调高10%,10月改革税制,临时商业税成为工商统一税的组成部分,按原规定继续征收。对农民弃农经商活动,一律征收临时商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合时经营”税目。
  (三)摊贩业税 1950年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当年全县摊贩65户征收税款342元。1951年,根据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1951---1953年共征收11515元。1954年后,摊贩业税废止。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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