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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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流转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344-34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先后开征过流转税税种有10个,其中停征、废止的税种有6个。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先后开征过流转税税种有10个,其中停征、废止的税种有6个。
  一、货物税 1949年以前,平潭的货物税以渔课、海田、烟酒税为主。乾隆十一年(1746年),渔课共征税银1465两。民国11年(1922年)渔课、海田年征额银2871.96两,烟酒税年限征银币1200元,又钞票1200元。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水产品货物税。6-11月,对烟丝、乙类酒、半机制麦粉、植物油、土布等征收货物税。平潭工业落后,应税货物品目少,仅有水产品、酒、花生油、烟丝、土布、麦粉、生皮等,其中以水产品为最大宗,花生油、酒、烟丝次之。1951--1953年征收货物税74.61万元,水产品税达59.92万元,占80.3%。至1958年10月,人库税款267.63万元。此后,货物税并人工商统一税,不再单列开征。
  二、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县税务局依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将原来征收货物税的酒类、麦粉改征商品流通税,对酒类、麦粉原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粮食酿黄酒、白酒税率50%;地瓜酒税率35%;原木税率10%;麦粉(机制、半机制)税率10%,1954年1月又开征土制麦粉商品流通税,税率5%,1955年提高为8%,1953年1月至1958年9月,入库税款21.64万元。1958年10月,商品流通税废止,改征工商统一税。三、工商业营业税民国11年,县内征收属于营业税税种范畴的税有:屠宰捐,每年限征银币300元;贾捐年征钞票1046.376元;铺捐年征钞票441.06元;当税年征钞票735元;牙税年征钞票510元;烟酒牌照税银币480元。民国24年开征海味业营业税。
  1950年1月,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
  (一)固定工商业营业税 1950年夏季,对私营工商业户开征当年春季营业税,308户共征收4971元。1951年1月,工业由按行业改按产品征税,商业仍按行业规定适用税率,当年征收固定工商业营业税77178元。1952年夏季,为配合城市“五反”斗争,在全县私营工商业809户中开展查评补漏工作,共追补1951年春夏秋3个季度漏报营业额97.54万元,补征税款2.24万元。1952年至1958年9月共征收税款160.93万元。1958年10月,固定工商业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该税遂废。
  (二)rf时商业税 1950年8月开征临时商业税,重点是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购销货物的商船船主和船上行商(走水),征收临时商业税,税率5%,营业额不满20元免征,当年征收11730元。
  1952年8月起,为照顾海岛群众烧柴困难,烧柴免征临时商业税和坐商营业税。1950-1956年临时商业税人库税款46.23万元。1958年5月起,临时商业税税率不分货品统一调高10%,10月改革税制,临时商业税成为工商统一税的组成部分,按原规定继续征收。对农民弃农经商活动,一律征收临时商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合时经营”税目。
  (三)摊贩业税 1950年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当年全县摊贩65户征收税款342元。1951年,根据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1951---1953年共征收11515元。1954年后,摊贩业税废止。
  四、印花税民国15年5月前,年征印花税银币1440元,同年5月起,每年加征120元。
  1950年夏,根据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开征印花税,当年征收3442元。1951年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私营工商业户全面建账、销货开票,印花税征收近2万元。
  1953年修正税制,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契据、承揽及加工收据、代客买卖(佣金)收据、汇兑储蓄单据等12个税目分别并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税内征收,从而简化贴花手续。
  1958年10月,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仅限于10类合同和3类簿证。1950-1995年,印花税人库税款共40.95万元,其中1995年4.98万元。
  五、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对工商企业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当年10月开征。1959年11月起,对农村基本核算单位自产自销水产品,按该单位出售给水产收购部门总值2%范围内给予免税照顾。1963年5月起,对基本核算单位自产水产品分配给本单位社员自食的部分(即自留鱼),其免税限额由占自食部分的5%提高到10%,1966年起,生产队分配给社员自食的口油不征工商统一税。1969年6月对集体和个体户交纳工商统一税的起征点一律取消。1973年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并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征收14年零3个月,共人库款1472.41万元。
  六、工商税 1966年1月,在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碾米厂开展工商税征收试点。1973年1月,将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合并征收工商税。对68家生产经营多种产品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的经营状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其适用税率进行分定或简并,以简化征收手续。
  1966年1月至1987年9月,工商税人库税款2219.28万元。1987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因而废止。
  七、产品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制改革,产品税成为独立税种,课税范围是部分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1984年10月至1993年底,人库税款共2166.09万元。1994年1月1日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产品税因改征增值税而废止。
  八、增值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正式列为流转税主要税种之一。县应税产品有纺织品、服装、机器机械、鞋帽、食品、其他轻工产品及非金属矿产品等项目,1988年全县征收增值税有97户,其中定期定率、年终结算的32户,定期定率65户。
  1994年1月,全面推行以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成为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全县共有增值税纳税人2004户。其中认定一般纳税人193户,当年共征收税款1432万元。1995年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取消31户一般纳税人资格,当年征收税款1585万元。1984年9月至1995年底人库税款4187.45万元。
  九、营业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县内征收的税目有10个,即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商品批发、金融保险、娱乐业、服务业及临时经营。1985年人库312.47万元。1988年营业税增设典当业税。1991年人库811.8万元。
  1993年9月1日起,商业零售和饮食业营业税税率由3%调为5%,取消“临时经营”税目。1984-1995年营业税人库税款6522.61万元,其中1995年811.75万元。
  十、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县内生产和委托加工酒类、贵重首饰、鞭炮、焰火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于销售或交货时征收消费税。当年共征税款20万元,1995年征收14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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