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图书馆
平潭图书馆
机构用户
平潭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节 流转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流转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344-34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先后开征过流转税税种有10个,其中停征、废止的税种有6个。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先后开征过流转税税种有10个,其中停征、废止的税种有6个。
一、货物税 1949年以前,平潭的货物税以渔课、海田、烟酒税为主。乾隆十一年(1746年),渔课共征税银1465两。民国11年(1922年)渔课、海田年征额银2871.96两,烟酒税年限征银币1200元,又钞票1200元。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水产品货物税。6-11月,对烟丝、乙类酒、半机制麦粉、植物油、土布等征收货物税。平潭工业落后,应税货物品目少,仅有水产品、酒、花生油、烟丝、土布、麦粉、生皮等,其中以水产品为最大宗,花生油、酒、烟丝次之。1951--1953年征收货物税74.61万元,水产品税达59.92万元,占80.3%。至1958年10月,人库税款267.63万元。此后,货物税并人工商统一税,不再单列开征。
二、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县税务局依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将原来征收货物税的酒类、麦粉改征商品流通税,对酒类、麦粉原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粮食酿黄酒、白酒税率50%;地瓜酒税率35%;原木税率10%;麦粉(机制、半机制)税率10%,1954年1月又开征土制麦粉商品流通税,税率5%,1955年提高为8%,1953年1月至1958年9月,入库税款21.64万元。1958年10月,商品流通税废止,改征工商统一税。三、工商业营业税民国11年,县内征收属于营业税税种范畴的税有:屠宰捐,每年限征银币300元;贾捐年征钞票1046.376元;铺捐年征钞票441.06元;当税年征钞票735元;牙税年征钞票510元;烟酒牌照税银币480元。民国24年开征海味业营业税。
1950年1月,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
(一)固定工商业营业税 1950年夏季,对私营工商业户开征当年春季营业税,308户共征收4971元。1951年1月,工业由按行业改按产品征税,商业仍按行业规定适用税率,当年征收固定工商业营业税77178元。1952年夏季,为配合城市“五反”斗争,在全县私营工商业809户中开展查评补漏工作,共追补1951年春夏秋3个季度漏报营业额97.54万元,补征税款2.24万元。1952年至1958年9月共征收税款160.93万元。1958年10月,固定工商业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该税遂废。
(二)rf时商业税 1950年8月开征临时商业税,重点是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购销货物的商船船主和船上行商(走水),征收临时商业税,税率5%,营业额不满20元免征,当年征收11730元。
1952年8月起,为照顾海岛群众烧柴困难,烧柴免征临时商业税和坐商营业税。1950-1956年临时商业税人库税款46.23万元。1958年5月起,临时商业税税率不分货品统一调高10%,10月改革税制,临时商业税成为工商统一税的组成部分,按原规定继续征收。对农民弃农经商活动,一律征收临时商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合时经营”税目。
(三)摊贩业税 1950年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当年全县摊贩65户征收税款342元。1951年,根据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1951---1953年共征收11515元。1954年后,摊贩业税废止。
四、印花税民国15年5月前,年征印花税银币1440元,同年5月起,每年加征120元。
1950年夏,根据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开征印花税,当年征收3442元。1951年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私营工商业户全面建账、销货开票,印花税征收近2万元。
1953年修正税制,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契据、承揽及加工收据、代客买卖(佣金)收据、汇兑储蓄单据等12个税目分别并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税内征收,从而简化贴花手续。
1958年10月,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仅限于10类合同和3类簿证。1950-1995年,印花税人库税款共40.95万元,其中1995年4.98万元。
五、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对工商企业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当年10月开征。1959年11月起,对农村基本核算单位自产自销水产品,按该单位出售给水产收购部门总值2%范围内给予免税照顾。1963年5月起,对基本核算单位自产水产品分配给本单位社员自食的部分(即自留鱼),其免税限额由占自食部分的5%提高到10%,1966年起,生产队分配给社员自食的口油不征工商统一税。1969年6月对集体和个体户交纳工商统一税的起征点一律取消。1973年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并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征收14年零3个月,共人库款1472.41万元。
六、工商税 1966年1月,在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碾米厂开展工商税征收试点。1973年1月,将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合并征收工商税。对68家生产经营多种产品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的经营状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其适用税率进行分定或简并,以简化征收手续。
1966年1月至1987年9月,工商税人库税款2219.28万元。1987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因而废止。
七、产品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制改革,产品税成为独立税种,课税范围是部分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1984年10月至1993年底,人库税款共2166.09万元。1994年1月1日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产品税因改征增值税而废止。
八、增值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正式列为流转税主要税种之一。县应税产品有纺织品、服装、机器机械、鞋帽、食品、其他轻工产品及非金属矿产品等项目,1988年全县征收增值税有97户,其中定期定率、年终结算的32户,定期定率65户。
1994年1月,全面推行以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成为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全县共有增值税纳税人2004户。其中认定一般纳税人193户,当年共征收税款1432万元。1995年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取消31户一般纳税人资格,当年征收税款1585万元。1984年9月至1995年底人库税款4187.45万元。
九、营业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县内征收的税目有10个,即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商品批发、金融保险、娱乐业、服务业及临时经营。1985年人库312.47万元。1988年营业税增设典当业税。1991年人库811.8万元。
1993年9月1日起,商业零售和饮食业营业税税率由3%调为5%,取消“临时经营”税目。1984-1995年营业税人库税款6522.61万元,其中1995年811.75万元。
十、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县内生产和委托加工酒类、贵重首饰、鞭炮、焰火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于销售或交货时征收消费税。当年共征税款20万元,1995年征收14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