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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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7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种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1
页码: 344-35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平潭税捐并立,捐多于税,名目繁多。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设置14个税种,平潭开征8个税种。此后,全县征收的税种随着税制的不断改革而多次变动。1967-1968年征收的税种最少,仅有5个;1984年以后逐年增多,至1992年达22个;1994年优化税种结构,减为14个。1950--1995年,全县开征的税种共有37个,其间先后停征、废止的税种23个。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平潭税捐并立,捐多于税,名目繁多。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设置14个税种,平潭开征8个税种。此后,全县征收的税种随着税制的不断改革而多次变动。1967-1968年征收的税种最少,仅有5个;1984年以后逐年增多,至1992年达22个;1994年优化税种结构,减为14个。1950--1995年,全县开征的税种共有37个,其间先后停征、废止的税种23个。
  第一节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先后开征过流转税税种有10个,其中停征、废止的税种有6个。
  一、货物税 1949年以前,平潭的货物税以渔课、海田、烟酒税为主。乾隆十一年(1746年),渔课共征税银1465两。民国11年(1922年)渔课、海田年征额银2871.96两,烟酒税年限征银币1200元,又钞票1200元。
  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水产品货物税。6-11月,对烟丝、乙类酒、半机制麦粉、植物油、土布等征收货物税。平潭工业落后,应税货物品目少,仅有水产品、酒、花生油、烟丝、土布、麦粉、生皮等,其中以水产品为最大宗,花生油、酒、烟丝次之。1951--1953年征收货物税74.61万元,水产品税达59.92万元,占80.3%。至1958年10月,人库税款267.63万元。此后,货物税并人工商统一税,不再单列开征。
  二、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县税务局依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将原来征收货物税的酒类、麦粉改征商品流通税,对酒类、麦粉原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粮食酿黄酒、白酒税率50%;地瓜酒税率35%;原木税率10%;麦粉(机制、半机制)税率10%,1954年1月又开征土制麦粉商品流通税,税率5%,1955年提高为8%,1953年1月至1958年9月,入库税款21.64万元。1958年10月,商品流通税废止,改征工商统一税。三、工商业营业税民国11年,县内征收属于营业税税种范畴的税有:屠宰捐,每年限征银币300元;贾捐年征钞票1046.376元;铺捐年征钞票441.06元;当税年征钞票735元;牙税年征钞票510元;烟酒牌照税银币480元。民国24年开征海味业营业税。
  1950年1月,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
  (一)固定工商业营业税 1950年夏季,对私营工商业户开征当年春季营业税,308户共征收4971元。1951年1月,工业由按行业改按产品征税,商业仍按行业规定适用税率,当年征收固定工商业营业税77178元。1952年夏季,为配合城市“五反”斗争,在全县私营工商业809户中开展查评补漏工作,共追补1951年春夏秋3个季度漏报营业额97.54万元,补征税款2.24万元。1952年至1958年9月共征收税款160.93万元。1958年10月,固定工商业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该税遂废。
  (二)rf时商业税 1950年8月开征临时商业税,重点是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购销货物的商船船主和船上行商(走水),征收临时商业税,税率5%,营业额不满20元免征,当年征收11730元。
  1952年8月起,为照顾海岛群众烧柴困难,烧柴免征临时商业税和坐商营业税。1950-1956年临时商业税人库税款46.23万元。1958年5月起,临时商业税税率不分货品统一调高10%,10月改革税制,临时商业税成为工商统一税的组成部分,按原规定继续征收。对农民弃农经商活动,一律征收临时商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合时经营”税目。
  (三)摊贩业税 1950年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当年全县摊贩65户征收税款342元。1951年,根据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1951---1953年共征收11515元。1954年后,摊贩业税废止。
  四、印花税民国15年5月前,年征印花税银币1440元,同年5月起,每年加征120元。
  1950年夏,根据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开征印花税,当年征收3442元。1951年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私营工商业户全面建账、销货开票,印花税征收近2万元。
  1953年修正税制,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契据、承揽及加工收据、代客买卖(佣金)收据、汇兑储蓄单据等12个税目分别并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税内征收,从而简化贴花手续。
  1958年10月,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恢复征收,仅限于10类合同和3类簿证。1950-1995年,印花税人库税款共40.95万元,其中1995年4.98万元。
  五、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对工商企业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当年10月开征。1959年11月起,对农村基本核算单位自产自销水产品,按该单位出售给水产收购部门总值2%范围内给予免税照顾。1963年5月起,对基本核算单位自产水产品分配给本单位社员自食的部分(即自留鱼),其免税限额由占自食部分的5%提高到10%,1966年起,生产队分配给社员自食的口油不征工商统一税。1969年6月对集体和个体户交纳工商统一税的起征点一律取消。1973年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并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征收14年零3个月,共人库款1472.41万元。
  六、工商税 1966年1月,在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碾米厂开展工商税征收试点。1973年1月,将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合并征收工商税。对68家生产经营多种产品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的经营状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其适用税率进行分定或简并,以简化征收手续。
  1966年1月至1987年9月,工商税人库税款2219.28万元。1987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因而废止。
  七、产品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制改革,产品税成为独立税种,课税范围是部分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1984年10月至1993年底,人库税款共2166.09万元。1994年1月1日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产品税因改征增值税而废止。
  八、增值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正式列为流转税主要税种之一。县应税产品有纺织品、服装、机器机械、鞋帽、食品、其他轻工产品及非金属矿产品等项目,1988年全县征收增值税有97户,其中定期定率、年终结算的32户,定期定率65户。
  1994年1月,全面推行以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成为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全县共有增值税纳税人2004户。其中认定一般纳税人193户,当年共征收税款1432万元。1995年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取消31户一般纳税人资格,当年征收税款1585万元。1984年9月至1995年底人库税款4187.45万元。
  九、营业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县内征收的税目有10个,即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商品批发、金融保险、娱乐业、服务业及临时经营。1985年人库312.47万元。1988年营业税增设典当业税。1991年人库811.8万元。
  1993年9月1日起,商业零售和饮食业营业税税率由3%调为5%,取消“临时经营”税目。1984-1995年营业税人库税款6522.61万元,其中1995年811.75万元。
  十、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县内生产和委托加工酒类、贵重首饰、鞭炮、焰火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于销售或交货时征收消费税。当年共征税款20万元,1995年征收14万元。
  第二节所得税 1950年,开征工商业所得税,为工商业税的派生税种。1958年工商业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的税种。1984年以后,工商所得税分解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先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1991年7月,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人个人所得税。
  一、工商业所得税 1950年起开征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并按税额加征15%地方附加,各种经济性质统一适用。1953年1月起,将地方附加并人正税征收,纳税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户。当年共有506户,实行半年预缴,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
  1953年对1952年度全县参加所得税汇算801户进行复查,平均纯益率由12.43%降为10.63%,调低税负的140户(其中亏损95户),征税额由9.95万元减为7.49万元。1956年,私营工商业户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所得税征收主要对象转到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至1957年人库税款91.23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所得税废止。
  二、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利息所得税,由银行或信用社代扣代缴,当年征收261元。1958年起停征。
  三、工商所得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独立成为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课征,以后又将不上交利润的预算外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列入征税范围。1961年对手工业合作社所得税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25%比例税率。1962年,对合作商店、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额超过一定数目实行加成征收,全县共加成征收税额7258元。1963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税办法》,对工商所得税不同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加成征收。1958-1985年,共征收税款416.43万元。1986年1月起停征。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县属国营工业、交通和城市公用企业共13家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上交国家部分,由财政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核定固定比例或定额上交财政,形成“利税并存”局面。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完全取消国营企业上交利润,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县税务局对253户应实行利改税企业中有盈利的21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0户,小型企业11户)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当年21户利改税国营企业利润总额319.7万元,应交所得税166.535万元,占52.1%;应交调节税71.645万元,占22.4%;企业留利81.52万元,占25.5%0 1992年12月1日,省政府决定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利润,从粮油购销放开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1983-1995年,国营(有)企业所得税共征收税款2852.92万元,其中1995年182万元。
  五、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起,对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82户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平潭属省定17个贫困县之一,自1987年1月1日起,全县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3年。从1992年起,对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征所得税3年。1985-1993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人库税款301.71万元。1994年1月1日施行新税制,集体企业所得税因并人企业所得税而废止。
  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起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个体工商户每年度经营收入,减除按规定允许列支的费用、工资、损失以及税前列支的税后余额,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当年,征收入库1.83万元。1986年1月至1993年底,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人库税款39.81元。1994年1月1日起,该税并人个人所得税而废止。
  七、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1月起对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当年人库税款5515元。1994年1月1日起,私营企业所得税并人企业所得税,该税废止。
  八、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起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当年征收入库1329元。1990年自动申报纳税257人,经审核达到征税标准有16人,税额为5500元。1987年1月至1993年12月,人库税款77.30万元。1994年1月施行工商税收制度改革,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人个人所得税而废止。
  九、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平潭县因个人月工薪收入没有超过800元和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达到征税标准的,故未征此税。1987年1月起,对居住在县内的公民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只对外商在县内取得应税收入征收。1988年征收港商个人所得税3.54万元;1989年征收2565元;1992年征收7720元;1995年征收155.52万元。
  十、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简并为企业所得税。当年人库税款40.2万元。1995年1月1日起,对账证不全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部分集体企业实行核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人库税款52.9万元。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国家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平潭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台商、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征收。1991年9月至1995年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40户,开业21户。1992--1995年人库税款共15.269万元。
  第三节特定目的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中设置的地方税种。平潭县于1985年4月1日开征,并追补当年1-3月的应征税款。税率按纳税人经营地点为准,在县城(包括潭城镇所属的4个村)税率为5%,其他地区(苏澳镇、澳前镇暂比照其他地区办理)为1%。从1985年6月1日起,苏澳镇、澳前镇(暂限在镇政府驻地)改按5%征收;1993年、1995年北pff、流水建镇后亦按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废止原有实行的按工商利润提成5%、工商税附加1%等有关规定。1985-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人库税款445.62万元,其中1995年73.98万元。
  二、建筑税 1983年7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税征收暂行办法》,对全县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更新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的计划外建筑工程等项目征收建筑税,以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对更新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或者新增面积超过原有面积的30%时,应视同基建,按投资总额计税。
  1989年4月起,对单位向职工集资修建的住房或者购买商品住房,以作为优先分配住房或者抵扣房租的,照征建筑税。1983-1990年,建筑税人库税款76.06万元。1991年起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建筑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1995年,共征收税款79.28万元,其中1995年13.9万7I二。
  四、奖金税 1986年3月开征1985年度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应税单位21户,应征奖金税5.47万元。1986年起,对乡镇企业暂缓征收奖金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1987年起,县内贫困乡的企事业单位免征奖金税两年。1985--1992年,全县共征奖金税25.6万元,1994年1月1日停征。
  五、筵席税 1982年开征筵席税。由于涉及千家万户,税源零星分散,纳税对象多变,管征难度大,当年仅征收10元,1983年分文未征。1984年春节期间征收6464元。1984年7月1日起停征。1988年9月,恢复征收筵席税。当年征收250元。1992年9月1日起暂停征收。
  六、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9年对县内中国标准砂厂等国营企业征收工资调节税(征工资调节税的企业不再征奖金税)。当年共征收税款1.8万元。1989-1992年共征收36.8万元。1992年后停征。
  七、渔业税为加强渔业基本设施建设,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平潭于1970年开征渔业税。1970-1983年,人库税款共268.32万元。1985年起停征。
  第四节行为和财产税一、屠宰税清末开征屠宰税,但无统计数字稽考。民国11年(1922年)限征银币1200元,附加公益金银角550元。民国32年预算28.87万元,实收9.06万元。
  民国38年9月23日,县财粮科开征屠宰税,在县城和苏澳、流水等集镇征收,收入有限。1950年4月县税务局成立后,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征,对东庠、塘屿、草屿和吉钓等小岛实行包征;对农民和机关、团体、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1953年1月税制改革,将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人屠宰税交纳,税率调整为13%。农民宰售者,按10%征收。1957年11月取消农民“三自”免税规定,照顾部队自养自食仍予免税。1963年起,全县对屠宰牲畜下水折肉执行统一的比率:即猪7%,羊13%,小牛31%,大牛34%0 1973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将原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经营牲畜屠宰业务应纳的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征收。此后,屠宰税仅对个体屠商、个人、集体伙食单位及外侨宰杀的牲畜继续征收,征税范围缩小,收入甚微。1994年2月,恢复对国营、集体食品部门收购猪、牛、羊征收屠宰税。1950-1995年,屠宰税共人库税款178.54万元,其中1995年19.78万元。
  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上半年征收45.05万元。
  1950年下半年,对全县1731艘非机动船开征车船使用税。随着机动渔船的发展,征收机动船牌照税逐步增多,税额也不断调整。1962年征收机动船牌照税30艘,税款674.40元。1973年税制改革后,企业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交纳,只保留对外侨和个人继续征收。1978年全面停征。1983年7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对在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和船舶恢复征收使用税,非机动车暂不征收。1985年全县征收各类车船使用税53378元。1986年10月,执行国务院《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非机动船税额不变,机动船税额由7级调整为6级,并恢复对营业性非机动车的征税。
  1950-1995年,共开征车船使用税110.48万元,其中1995年最高达11.1万元。
  三、牲畜交易税民国时期,县城设有鱼牙、仔猪牙,由牙纪向政府承包征收仔猪牙捐、鱼捐、紫菜捐,在成交时向买方征收或买卖双方各收一半,按承包定额向政府缴纳,作为地方杂捐收入。
  1950年春,平潭开始征收牲畜(主要是毛猪)交易税,税率为5%。同时整顿城关仔猪市场与牙纪,开征仔猪交易税,由原来按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各收佣金2%,改为税率3%,向买方征收。1950-1964年,共人库税款9.52万元。1965年停征。
  四、集市交易税 1962年1月1日起开征集市交易税。课税范围有家畜、家禽、蛋品、干鲜水果、牛羊奶、熟食品、土特产品、肉类、水产、家庭手工业品等10类,税率为10%,8月,征收品目减为4大类,税率降为5%,交售给国家的产品,一律免税。县内只对集市上出售肉类(猪牛羊肉)、水产品(另征5%工商统一税,售给国营单位、合作社的由收购单位纳税)、土特产(黄麻、苎麻、栗子、果蔗)和家庭手工业品(木、竹、藤、棕手工业品和草席等)征税,病、伤、死牛肉经有关部门检验后允许出售,凭大队证明免征集市交易税。1962-1966年,集市交易税开征人库税款1.63万元。1966年2月停征。
  五、文化娱乐税民国后期称筵席娱乐捐。平潭县仅有菜馆两三家、剧团一个,经营惨淡,税源少且征收难。民国32年预算44961元,实收614元。
  1951年1月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电影、戏剧及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行业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当时因平潭群众消费水平低,文化设施落后,基本上没有税源,未征此税。
  1956年5月,根据国家《文化娱乐税条例》,平潭开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至1966年8月,共征收8200元。1966年9月停征。
  六、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清代称房捐,民国初期称铺屋税,后又改为房铺捐。民国25年5月,福建省废止房铺捐,统一实施房铺宅地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农村群众住房。平潭房铺宅地税采用层层分配评定的办法,每季税额由县政府分配到区署,区署召集各联保主任、保长及地方公正人士商评各保缴纳的税额,再由区署派员协同辖区联保主任、保甲长商评到户,造册送核,限期缴纳。民国31年停征。
  1950年,在潭城镇开征房地产税,1951年后停征。1958年7月,恢复征收城镇房地产税。当年共征收14943元。1959年再次停征。
  1986年12月,在县城、苏澳、澳前三个地区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营业用房和出租的房屋开征房产税。1986年10月至1995年底共征收房产税238.72万元,其中1995年40.16万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在县城和建制镇(仅限镇政府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按区域内的地理、经济、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级,按年计算,半年预征。1989-1995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4.97万元,其中1995年9.3万元。
  第五节资源税平潭开征的资源税有盐税及砂石开采税。盐税旧称盐课,是民国以前平潭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明洪武年间,年征盐税额5000余斤;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课银达218两。平潭渔盐用量大,历代政府重视盐务管理,清道光以前为官办,至咸丰年间改为商办。民国8年(1919年),在韩厝寮设办事处和收税处各一所,娘宫、苏澳设查验盐卡两处。食盐每50公斤收税大银2元,渔盐每50公斤收税4角,年定渔盐额1522.5吨(民国11年减少150余吨)。随后政府对盐税管征不断加强,在韩厝盐场建立平潭县盐务所,派驻场盐缉队(盐警队),以看护盐场和查缉私盐。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接管盐务所,着手加强盐业生产和盐税管征。1950年1月,依照国务院《全国盐务工作决定》,执行“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以及“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的原则,按不同地区核定差别税额。
  1958年7月,县税务机关正式接办盐税管征工作,并对盐的产制、供销、使用等环节进行普查,各用盐户币新办理登记和核发购盐证,建立严格的渔盐检查核销制度,严防漏税。
  1973年1月,盐税并人工商税,成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税额和征收方法不变。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恢复独立税种。1988年8月,盐税实行分段征收、分级人库的办法,在生产环节按每吨30元定额征收,纳入产盐县的财政收入;运销环节分别不同税额补征差额,纳入省级财政收入。1989年11月25日提高盐价,食盐税额每吨142元,减税额度每吨42元,实际征收额每吨100元,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先按142元征收,人库后再将42元减税额退给生产单位。同时停止执行牧业用盐减税规定。
  1990年4月1日起盐税实行就地征收、分级人库,国营盐场调销原盐时不分盐种和地区均按每吨30元定额征收盐税,纳入产盐县的财政收入,差额60元就地结算缴人省库,每吨实征90元。至1992年7月底止。销往省外(不含江西省)食盐盐税减征30%,1958-1993年,人库税款1303.29万元。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税制,盐税并入增值税而废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当年对开采石英砂、石板材以及生产海盐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海盐每吨税额12元,石英砂每吨税额3元,玻璃砂、型砂每吨1元,标准砂每吨1.5元,花岗石材每立方米税额3元,当年资源税收入54万元。1995年收入34.3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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