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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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342-34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等一切规定,都要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同年4月,平潭县贯彻全国统一的新税制有关规定,对国民党政府种种捐税和派税、包税制度予以彻底废除。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等一切规定,都要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同年4月,平潭县贯彻全国统一的新税制有关规定,对国民党政府种种捐税和派税、包税制度予以彻底废除。遵循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方针,实行适度征税、合理负担的政策,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大大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50年代中期全县工商税收主要向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私营工商业户征收,向个人征收的,不仅税种少,税额也很有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财政工作总方针,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不但管收税,更加注重发展生产,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做为税收工作和取得财政收入的前提。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农村渔区封建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渔者有其船,使生产力获得一次空前大解放,有力地促进渔农业生产的发展,土改后的头一年1952年渔业总产值679万元,比1949年397万元增长71%。接着,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如组织和指导群众兴修水利,防治虫害,造林固沙防风,平价供应渔农业生产资料,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全县顺利完成三年恢复国民经济和第一个五年计划任务,1950-1955年向生产者个人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共5.1万元,仅占同期工商税收413.9万元的1.2%。在实际征收中,充分考虑群众的负担能力,严格执行按起征点征税。因病灾生活困难,丧失负担能力的小型工商业户和商贩,对其应征款按规定报批程序给予临时减免照顾。所得税坚持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无所得不征。1950年和1958年在城关地区两度征收房地产税1.6万元,因群众负担能力还比较差,分别于第二年即行停征。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工商税收集中由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等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直接向个人征收的更少。1966年1月起,对社队渔民从事捕捞的机动与非机动船,一律免征牌照使用税,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1973年1月,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并税种,简化税率,由于把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计税标准和不同作用的税种勉强归并在一起,削弱了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1982年开始税收改革,分步骤进行。县税务局贯彻国家对两个行业、三种产品必征增值税的规定,于1983年1月起,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两个行业,原在生产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利润按55%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了企业的合理留利以外,采取比例分成或定额上交财政,实行利税并存。对小型国营企业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再上交一部分承包费。
  1984年10月起,进行以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税后利润除给企业的合理留利外,采取向县财政交纳调节税的办法,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改为通过税收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解决国家对企业统收统支,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间题,促使企业向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迈出一大步,把国家财政收人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与此同时,将原征收的工商税按性质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同年还新开征建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对集体经济课税部分划出来新设置的税种)。随后,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陆续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恢复对企业征收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尤其私营和个体经济发展更快,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收入差距拉大,为调节个人收入,1986年起,先后向高收入的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中、低收入阶层不征或少征,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公民收入则不征税;城市房地产税只向城关和建制镇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营业、出租房产征收,对个人非营业性自用房产免税。所有这些,充分兼顾大多数群众收入较低,负担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合理负担政策。随后,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税收的继续增长,特别是工商税收连年攀升,1989年达到1083.7万元;1993年达2034.2万元。
  1994年1月全面实施新税制,实行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流转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盐税,改征增值税,并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面实行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加一档13%低税率,严格凭发票注明的税金抵扣税款,从而实现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按增值额征税的目的。对核算制度不健全的小规模经营者,采取按销售额值乘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征收办法。对生产、委托加工原税负较高的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消费品(全国定11种),按规定税率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合并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相一致,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改按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则少征或不征,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此外还增设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服务和服从于优化税制结构。实施新税制后,全国工商税制的税种由32个减为18个,平潭县已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共14个。
  第二章税种民国时期,平潭税捐并立,捐多于税,名目繁多。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设置14个税种,平潭开征8个税种。此后,全县征收的税种随着税制的不断改革而多次变动。1967-1968年征收的税种最少,仅有5个;1984年以后逐年增多,至1992年达22个;1994年优化税种结构,减为14个。1950--1995年,全县开征的税种共有37个,其间先后停征、废止的税种23个。
  第一节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先后开征过流转税税种有10个,其中停征、废止的税种有6个。
  一、货物税 1949年以前,平潭的货物税以渔课、海田、烟酒税为主。乾隆十一年(1746年),渔课共征税银1465两。民国11年(1922年)渔课、海田年征额银2871.96两,烟酒税年限征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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