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税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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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税捐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4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的税收除了田赋外,有渔课、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当税、牙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盐税、营业税、海味营业税、房铺宅地税、营业牌照税、商船牌照税、关税、牲畜营业税、遗产税、土地税等20余种。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的税收除了田赋外,有渔课、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当税、牙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盐税、营业税、海味营业税、房铺宅地税、营业牌照税、商船牌照税、关税、牲畜营业税、遗产税、土地税等20余种。平潭县许多税种实行派税制,每年由县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征收数额,分配到区署,区署再分派到各保,由于派税权掌握在保甲长和地方豪绅手中,有钱的地主、豪绅不纳或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劳苦群众要多纳税,造成税负不公,加重穷人负担。还有一些税捐,实行包征制度,由承包人认额包收,有的包捐办税人员乘机苛索,浮收匿报,中饱私囊,屡见不鲜。
  除了正税之外,县政府为弥补财政缺额,常以各种名目,临时动议,滥征捐费。民国11年(1922年),征收的杂捐有警捐和学捐两大类。警捐中有:渔捐,年收银角14154角;船捐,年收银角6200角;紫菜捐,年收银角2940角;时果捐,年收银角360角;小猪牙捐,年收银角566角。学捐中有:牙捐,年收银角7939角;渔捐,年收银角6050角;新加捐,年收银角2000角。民国12年以后,又先后增加渔网捐、海味捐、船只乐输捐、船牌捐、壮丁捐、国教基金、戡乱基金、自治捐、飞机建设捐、保甲费、年节劳军费、乡公所公警伙食费、迷信捐、筵席捐、屠宰保安附加、屠宰捐附加、契税附加等。民国31年全县税捐实收33052元。民国36年物价飞涨,当年7月物价较抗战前上涨6万倍。全县到6月中旬止征收各种税捐和国教基金达99421060元。毫无负担能力的穷苦民众,被诸多的捐税压得翻不过身来,税务人员面对家徒四壁无力交捐纳税的群众,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端饭锅、抱棉被抵税捐的事,时有所闻。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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