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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税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7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税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342-34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及其以前,税收制度混乱,税出多门,征而无度。平潭民穷财枯,税重捐苛,包捐派税,弊端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平潭全面贯彻新税制的各项规定,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税制历经调整、修正和多次改革,逐步走向合理完善。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税收制度混乱,税出多门,征而无度。平潭民穷财枯,税重捐苛,包捐派税,弊端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平潭全面贯彻新税制的各项规定,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税制历经调整、修正和多次改革,逐步走向合理完善。
第一节民国时期税捐民国时期的税收除了田赋外,有渔课、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当税、牙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盐税、营业税、海味营业税、房铺宅地税、营业牌照税、商船牌照税、关税、牲畜营业税、遗产税、土地税等20余种。平潭县许多税种实行派税制,每年由县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征收数额,分配到区署,区署再分派到各保,由于派税权掌握在保甲长和地方豪绅手中,有钱的地主、豪绅不纳或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劳苦群众要多纳税,造成税负不公,加重穷人负担。还有一些税捐,实行包征制度,由承包人认额包收,有的包捐办税人员乘机苛索,浮收匿报,中饱私囊,屡见不鲜。
除了正税之外,县政府为弥补财政缺额,常以各种名目,临时动议,滥征捐费。民国11年(1922年),征收的杂捐有警捐和学捐两大类。警捐中有:渔捐,年收银角14154角;船捐,年收银角6200角;紫菜捐,年收银角2940角;时果捐,年收银角360角;小猪牙捐,年收银角566角。学捐中有:牙捐,年收银角7939角;渔捐,年收银角6050角;新加捐,年收银角2000角。民国12年以后,又先后增加渔网捐、海味捐、船只乐输捐、船牌捐、壮丁捐、国教基金、戡乱基金、自治捐、飞机建设捐、保甲费、年节劳军费、乡公所公警伙食费、迷信捐、筵席捐、屠宰保安附加、屠宰捐附加、契税附加等。民国31年全县税捐实收33052元。民国36年物价飞涨,当年7月物价较抗战前上涨6万倍。全县到6月中旬止征收各种税捐和国教基金达99421060元。毫无负担能力的穷苦民众,被诸多的捐税压得翻不过身来,税务人员面对家徒四壁无力交捐纳税的群众,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端饭锅、抱棉被抵税捐的事,时有所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等一切规定,都要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同年4月,平潭县贯彻全国统一的新税制有关规定,对国民党政府种种捐税和派税、包税制度予以彻底废除。遵循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方针,实行适度征税、合理负担的政策,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大大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50年代中期全县工商税收主要向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私营工商业户征收,向个人征收的,不仅税种少,税额也很有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财政工作总方针,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不但管收税,更加注重发展生产,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做为税收工作和取得财政收入的前提。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农村渔区封建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渔者有其船,使生产力获得一次空前大解放,有力地促进渔农业生产的发展,土改后的头一年1952年渔业总产值679万元,比1949年397万元增长71%。接着,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如组织和指导群众兴修水利,防治虫害,造林固沙防风,平价供应渔农业生产资料,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全县顺利完成三年恢复国民经济和第一个五年计划任务,1950-1955年向生产者个人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共5.1万元,仅占同期工商税收413.9万元的1.2%。在实际征收中,充分考虑群众的负担能力,严格执行按起征点征税。因病灾生活困难,丧失负担能力的小型工商业户和商贩,对其应征款按规定报批程序给予临时减免照顾。所得税坚持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无所得不征。1950年和1958年在城关地区两度征收房地产税1.6万元,因群众负担能力还比较差,分别于第二年即行停征。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工商税收集中由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等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直接向个人征收的更少。1966年1月起,对社队渔民从事捕捞的机动与非机动船,一律免征牌照使用税,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1973年1月,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并税种,简化税率,由于把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计税标准和不同作用的税种勉强归并在一起,削弱了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1982年开始税收改革,分步骤进行。县税务局贯彻国家对两个行业、三种产品必征增值税的规定,于1983年1月起,对生产农业机具、机器机械两个行业,原在生产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利润按55%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了企业的合理留利以外,采取比例分成或定额上交财政,实行利税并存。对小型国营企业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再上交一部分承包费。
1984年10月起,进行以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税后利润除给企业的合理留利外,采取向县财政交纳调节税的办法,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改为通过税收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解决国家对企业统收统支,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间题,促使企业向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迈出一大步,把国家财政收人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与此同时,将原征收的工商税按性质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同年还新开征建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对集体经济课税部分划出来新设置的税种)。随后,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陆续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恢复对企业征收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尤其私营和个体经济发展更快,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收入差距拉大,为调节个人收入,1986年起,先后向高收入的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中、低收入阶层不征或少征,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公民收入则不征税;城市房地产税只向城关和建制镇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营业、出租房产征收,对个人非营业性自用房产免税。所有这些,充分兼顾大多数群众收入较低,负担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合理负担政策。随后,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税收的继续增长,特别是工商税收连年攀升,1989年达到1083.7万元;1993年达2034.2万元。
1994年1月全面实施新税制,实行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流转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盐税,改征增值税,并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面实行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加一档13%低税率,严格凭发票注明的税金抵扣税款,从而实现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按增值额征税的目的。对核算制度不健全的小规模经营者,采取按销售额值乘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征收办法。对生产、委托加工原税负较高的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消费品(全国定11种),按规定税率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合并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相一致,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改按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则少征或不征,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此外还增设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服务和服从于优化税制结构。实施新税制后,全国工商税制的税种由32个减为18个,平潭县已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共14个。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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