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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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72
颗粒名称: 卷十六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9
页码: 341-359
摘要: 本卷介绍了平潭税制、税种、基金、规费、税务管理。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明洪武年间,年征粮米5000余石,盐额正耗5000余斤,夏税秋租为钱30余万文,渔课2000余担。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以海上X困于倭,强令群众限期迁徙内地,然而“民户虽迁,(赋税)额数犹存”,其横征暴敛,可见一斑。清末,朝廷腐败,为填补国库空虚,滥开捐例。光绪年间,全县年输税银2225两。民国时期平潭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民国元年(1912年),年缴纳税额10余万金,民国10年征收的税捐有20余种,还有各种费和附加10余种,而多数税捐采取招标承包,包捐办税者在征收中层层加码,中饱私囊;有的税捐虽然派员征收,而征收人员浮收匿报,乘机勒索,加重了群众负担。40年代末,通货恶性膨胀,财政人不敷出,县库空虚,公务人员薪资无着,县政府以分派各乡镇的税额,与拨付各该乡镇的经费挂钩,迫使乡镇人员加紧催捐逼税,搞得民不聊生,由于税负苛重,人民不堪重负,抗税事件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建平潭县地方税征收处。按照“一般照旧,个别废除”的原则,开征屠宰税、交易税,废除各种杂捐。1950年4月,改设平潭县人民政府税务局,统一执行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和各种税收条例,开展税收管征工作,全面结束旧的税收制度。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平潭税收工作的重点是认真执行“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简繁不同”的原则和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私营工商业户的税收管征监督,依靠店员、职工护税协税,坚持开展反偷漏税斗争。
  1958年和1973年进行两次税制改革,重点是简化税制,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197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税,集体企业征两种税。由于税制改革,一味强调简化,致使税收活动范围和领域大大缩小,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杠杆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税收地位得到重新确立。从1983年起,国营企业由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向国家缴纳税收,并先后恢复和开征若干税种,改变了税种单一的格局。1994年实施以全面实行增值税和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对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发挥很好作用。
  1994年8月,县税务局分设为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从组织上有力地保0了新税制和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转。全县工商税收收入连年增长,1995年达3105.6万元,是1980年的12倍。1985~1995年连续11年开展税收大检查,共查补偷漏税款1245.93万元,依法受理各类偷抗税案件78起,补罚税款138万余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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