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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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337-33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乡镇财务管理。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一、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国营商业企业由中央贸易部统一管理,建立贸易金库,实行货币大回笼、物资大调拨的管理体制,商品购销都由省、市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1953年起,实行分级管理、分别核算,企业利润归中央财政收入。1956年平潭县各专业公司相继成立,推行经济核算制度,由国家核定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58-1976年,实行“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盈亏、分类核算。
  1978年起,对企业投资逐步改无偿为有偿,并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983年,全县商业系统中小型企业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当年核定商业局所属6个国营公司上缴税利133万元(实际完成133.2万元)。1984年11月起,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市(店)为单位核定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1985年起,按照“钱跟粮走”的精神,粮食企业财务下放给县管理,纳入县财政预算,划分为中央及省预算部分和县预算部分。
  二、乡镇财务管理 1956年在潭城镇、中湖乡、东澳乡3个乡镇,建立乡镇一级财政。1958年撤区并乡,各乡镇普遍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同年8月,县政府颁发《平潭县关于普遍开展试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方案(初稿)),对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建立乡镇财政的方针、步骤与方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961年,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贯彻“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等价交换”的管理原则,国家对公社一级财政管理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节余归社”的办法。1971年,基层营业所、信用社、税务所、公社财政组4家合并,全县按公社设立12个财政组,实行统一收支,单独编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1986年普遍建立乡镇财政所。1987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年一定”的办法。当年,县审计局开始对乡镇财政收支轮流进行审计。1988--1989年,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本着“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短收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同时,通过审计,健全收支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至1995年末,又对乡镇财务审计达49次,共审出违规违纪金额327.18万元,并提出审计建议50条。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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