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上解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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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6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上解支出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334-33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9年开始按规定上解,上解项目及分成比例根据财政体制与当地收入情况而定。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1959年开始按规定上解,上解项目及分成比例根据财政体制与当地收入情况而定。当年上解42.10万元。此后,由于地方财力不济,上解时断时续,且为数不多。从1983年起,上解的项目包括固定递增上缴、工商税收上缴、赃款赃物上缴、定额上缴、固定分成税收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上缴、新开征工资调节税和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奖金税分成上缴、增成部分分成上缴,以及省通知的上交、耕地占用税分成上交、年终专项结算上交、省级固定分成上交等。1986年,上解14.16万元,其中固定分成税收上缴0.0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上缴2.82万元、新开征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奖金税分成上缴0.82万元、省通知的上交10.44万元。1994年,实行分税制,平潭县上解支出包括:罚没收入上解20%,资源税上解15%,耕地占用税30%,土地使用税20%。
  1995年,规定上解的项目有:原体制上解数,下放港口定额上解、专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当年上解377万元,其中罚没收入上解301万元、资源税上解5万元、土地使用税上解2万元、耕地占用税上解11万元、税务经费上解5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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