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乡镇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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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2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乡镇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页码: 319-32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镇财政管理混乱,收支范围不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平潭县于1956年试行建立潭城镇、中湖乡、东澳乡3个乡镇的一级财政。同年8月,(平潭县关于普遍开展试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方案(初稿)》中规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是:地方工业收入、水产养殖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公债收入分成、农业税收入分成、乡镇自筹收人、公产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支出范围是:乡镇行政支出、生产企事业经费开支、文化支出、教育经费、社会救济、其他支出及上解支出等。国家财政同人民公社的关系,采取“一包、两放、三统”的办法,即包上缴国家财政积累;放财政收人,放财政支出;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物价。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镇财政管理混乱,收支范围不明。1952年,中央作出统一乡镇财政的决定,对乡镇财政实行“包、禁、筹”方针,取消公粮附加,禁止乱摊派,减轻人民负担,保证地方建设事业有计划地顺利进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平潭县于1956年试行建立潭城镇、中湖乡、东澳乡3个乡镇的一级财政。1958年撤区并乡,为了使乡一级具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国家财政体制下放,普遍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同年8月,(平潭县关于普遍开展试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方案(初稿)》中规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是:地方工业收入、水产养殖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公债收入分成、农业税收入分成、乡镇自筹收人、公产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支出范围是:乡镇行政支出、生产企事业经费开支、文化支出、教育经费、社会救济、其他支出及上解支出等。国家财政同人民公社的关系,采取“一包、两放、三统”的办法,即包上缴国家财政积累;放财政收人,放财政支出;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物价。
  1961年,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贯彻“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等价交换”的原则。规定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为国家拨给的行政事业经费,国家无偿投资和其他专案拨款(包括水利补助、救灾经费等),原乡财乡管收入(包括乡管的公产租金、公产变价收入、城镇企业附加等)和县规定下放的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为行政管理费支出,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农林水等事业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等。国家对公社一级财政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节余归社”的管理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镇财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86年,乡镇财政所正式成立,根据《关于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和几点工作意见》,确定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和预决算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入项目有农业税、特产税、农村集市贸易税、工商税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以及本乡(镇)范围内的规费收入、罚没收入、追回赃物变价款收人等其他收入。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范围为:乡(镇)本级的管理费,农林水事业费中的机构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中的文化站、广播站、农村卫生院和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村中小学经费和民办教师补助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经费等项,其他部门事业费中的财政事业费、乡(镇)财政干部经费、农业税征收费等项,其他支出中的村干部补贴费等。
  1987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规定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村集市贸易税收,个体工商税收(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户、专业户应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定额运输营业税等),税务机关窗口税收,屠宰税(包括改按产品税部分),车船使用税,乡镇企业和个人房产税,乡镇所得税和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规费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等。当年支出范围比1986年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与离退休干部经费两项。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本着“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1988年乡镇财政体制在上年的基础上实行“定额补助,短收不补”,规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为乡镇企业单位及个人工商业交纳的工商各税、农特产税、其他收入。1989年,乡镇财政收入有农业税,特产税,工商税收(不包括国营企业税收,岚城乡、潭城镇只下放乡镇办、村办企业的工商税收;白青乡、南海乡不包括民间对台贸易税收),其他收入。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责、权、利相结合的目的出发,1990年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并对收支下划范围、超收分成、支出包干、奖励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2年,规定乡镇特产税的分成办法是:任务内乡镇分成20%,超收部分除按规定上交省40%外,其余留给乡镇;其他收入“县乡五五分成”。
  199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支,节支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乡镇一级财政的职能作用和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对乡镇企业分别采取“税后利润比例上缴”和“包干上缴”的办法,把乡镇企业财务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的轨道;对乡镇事业单位根据收支状况,分别采取“预算包干”的全额负担、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乡镇财政预算内支出范围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经常性支出和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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