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102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乡镇财政体制 |
分类号: | F812.7 |
页数: | 3 |
页码: | 319-321 |
摘要: | 本段介绍了平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镇财政管理混乱,收支范围不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平潭县于1956年试行建立潭城镇、中湖乡、东澳乡3个乡镇的一级财政。同年8月,(平潭县关于普遍开展试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方案(初稿)》中规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是:地方工业收入、水产养殖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公债收入分成、农业税收入分成、乡镇自筹收人、公产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支出范围是:乡镇行政支出、生产企事业经费开支、文化支出、教育经费、社会救济、其他支出及上解支出等。国家财政同人民公社的关系,采取“一包、两放、三统”的办法,即包上缴国家财政积累;放财政收人,放财政支出;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物价。 |
关键词: | 平潭 地方 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