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级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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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2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县级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页码: 317-31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在民国时期,政府制订(国地税法草案》,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地方主要财源由省财政把持,县政府各种经费由省供给。民国24年(1935年),设立县财务委员会,试办年度预算。翌年7月,成立县经征处,经征各种税款。民国26年,省级财政收归中央,县财政也随之变化,实行“上报预算,固定税种,固定分成”的管理体制。民国30年,全国建立总会计制度,全国财政收支划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民国时期,政府制订(国地税法草案》,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地方主要财源由省财政把持,县政府各种经费由省供给。民国24年(1935年),设立县财务委员会,试办年度预算。翌年7月,成立县经征处,经征各种税款。民国26年,省级财政收归中央,县财政也随之变化,实行“上报预算,固定税种,固定分成”的管理体制。民国30年,全国建立总会计制度,全国财政收支划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县财政属“自治财政”,一切收支自理。同时,县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镇财政实行“自行交代”的管理制度。民国35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取消县自治财政,把下放给县的部分财权收回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为了平衡全国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巩固人民政权,财权集中于中央,一切收支制度、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至1951年,随着全国财政经济的基本好转,中央决定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建立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体制。县仍属于省,收入全部通过人民银行直接上解,支出由省下拨,县按标准、凭单据实报实销。当时的县财粮科,实际上是一级报销单位,对上按月向专署领报,对下按月转拨和初审。
  1953年,按照全国财政会议精神,在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成立县一级财政,确定财政制度划定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分散情况,分配中央和地方的大体比例,地方财政收大于支者上缴,支大于收者补助。按照统一制度,凡超收和节余,一般归地方支配。其时,工商各税、农业税等大宗收人全部上解;地方各税(即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县属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划归县财政收入。1954年略作更改,地方收人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3类。县固定收入有地方各税、县属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县分成30%,工商营业税县分成5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和公债收入全部上解。平潭为支出大于收入的县份,差额由上级补助作为调剂收入,以平衡预算。
  1956年县固定比例收入增加公债一项,县分成40%,1957年县固定比例收入又增加货物税分成20%.1957年11月中央颁发(关于决定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县按照上级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以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抵充各项支出后,不足部分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县固定收入增加文化娱乐税一项;固定比例分成收人有所变动,工商统一税县分成50%,工商所得税县分成90%,商业企业收入县分成90%,农业税和公债县分成60%。收入由上级核定任务,支出由上级核定下拨支出指标,支大于收差额由上级补助。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8--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上级采取临时过渡办法,即收支两条线,收入按体制交库,支出按核定指标全给,节余留用,差额由上级财政补助。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并将林业甲种育林基金从预算外划人预算内,按此口径核定县收支预算指标。
  1974年将邮政、电信等收回省管。由于财政收支包干体制难以执行,遂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比例另定,支出指标包干使用。1975年,体制略有改动,开始实行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办法,工业利润40%交人县金库作财政收入,60%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此核定县收入任务数和正常支出指标。
  1976年,为了促进地方增收节支,平衡预算,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上级核定县收入任务为224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100%,收支差额由上级补助,固定比例留成40%,超(短)收分成比例为60%,短收应按比例压缩支出,自求平衡。
  1977-1979年体制不变,核定收入任务为:1977年150.90万元,1978年259.50万元,1979年272.50万元。
  1980年,为了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增加积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省对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规定继续实行地方工业利润留成制度,超过分成比例仍按60%给县,固定比例留成40%停止执行。1982年省对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由“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数,并考虑1981年收支增减变化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核定平潭县递增缴补基数,一定三年不变,财力分配从以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进一步调动基层增收节支积极性。具体做法:1.确定工商税收(不含其它工商税)分成省、县各50%,其余不变;2.核定平潭县1982年递增缴补基数为一459.8万元(即上级补助数);3,专项拨款按实结算。当年核定平潭收入基数为219.5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4.60万元,工商税收140.45万元(不含50%上交省),农业税4.46万元,盐税9万元,其他收入1.05万元;核定支出基数为636.49万元,其中支农支出70.21万元,城市维护3万元,教育214.59万元,文化8.80万元,体育1.50万元,广播26.96万元,卫生59.91万元,公费医疗9.94万元,计划生育10.36万元,抚恤与社救26.81万元,行政管理费148.57万元,以及工交商事业费、预备费等。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为416.93万元,年终定额结算补助为459.80万元。
  1985年省、市对平潭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贴,增收两年内全留,后三年视收人增长情况再定”的财政体制,即工商税不再上交省50%,收入全留,补贴定死,不再递增5%,当年定额补贴为605.01万元。新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省15%,县收入85%。粮食企业下放给县,并核定了亏损额和粮油价差补贴基数纳入县预算。石油公司上划省管。食品公司亏损退库纳入县预算,猪肉取消平价供应,对非农业人口实行肉价补贴。地方工业利润取消留成,全额纳入预算。1987年,扩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范围,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当年全县共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0.80万元。同年9月,省、市财政领导来平潭视察后,决定从1988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平潭200万元定额补助,县财政应上交中央的124万元,由省帮助解决;同时,1988--199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给平潭扶贫开发基金100万元。
  1988年起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一定三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1988-1990年,每年从财政和计委渠道各下拨140万元,专项用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原有从对台办渠道下拨的海建资金50-60万元额度不变。同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在实增税款中,上交中央50%、省17%、市10%,留成23%为县级财政收入。1989年县级留成调增为43%,1994年实行分税制,除上交中央30%外,其余70%均作为县级财政收入。
  1990年,全省扭转财政赤字工作座谈会后,县政府与省财政厅签订“扭赤”协议,要求平潭从1991年起,除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外,并限定在1992年底前,消化滚存赤字113.20万元。省、市财政对平潭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的优惠财政体制,并从1991年起至1993年,每年增加定额补助基数600万元(市财政200万元、省财政400万元)。
  1992年4月,省、市委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决定:101988年核批的平潭县“定额补助,增收全留”的财政体制从1992年起延长3年(1994年起因实行分税体制而停止),定额补助以1991年底调整核定的1351万元为基数。021992--1994年县工商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省财政35%部分,由省通过年终结算返回70%;如果上交数额不超过500万元,就全部返回。③平潭县征收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全部返回,省财政厅分成部分由省年终结算返回,年终决算省对市办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增收分成时,剔除平潭县的数额后计算。福州市财政局也赋予平潭两条优惠政策:①市财政每年给平潭200万元财政基数补贴,一定三年不变;②罚没款收入全额留给平潭。
  1994年起,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对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取消“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进一步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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