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1024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县级财政体制 |
分类号: | F812.7 |
页数: | 3 |
页码: | 317-319 |
摘要: | 本段介绍了平潭在民国时期,政府制订(国地税法草案》,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地方主要财源由省财政把持,县政府各种经费由省供给。民国24年(1935年),设立县财务委员会,试办年度预算。翌年7月,成立县经征处,经征各种税款。民国26年,省级财政收归中央,县财政也随之变化,实行“上报预算,固定税种,固定分成”的管理体制。民国30年,全国建立总会计制度,全国财政收支划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 |
关键词: | 平潭 地方 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