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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食油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980
颗粒名称:
二、食油供应
分类号:
F71
页数:
2
页码:
301-30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7年每季度每人供油标准为:从事生产农民0.375公斤,非生产农民0.25公斤,渔民0.375公斤,城镇居民0.2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0.375公斤。
关键词:
平潭
贸易
经济
内容
1957年每季度每人供油标准为:从事生产农民0.375公斤,非生产农民0.25公斤,渔民0.375公斤,城镇居民0.2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0.375公斤。
1959年实行以人定量,按户发证,凭证购买,食堂及生产队不留机动数。余油队留种之后,每人平均折油量达2.25公斤以上者,人均年销食油2.25公斤;自给队除留种外,人均折油量在1-2.25公斤之间者,人均年销食油量视人均折油量不同情况统销;缺油队除留种外,人均折油不足1公斤者,人均年销食油1公斤,其缺额数由国家补足。分配给社员5%的花生果,愿卖给国家周转食油,发给周转油证,按回销牌价供应。非生产农民、城镇居民及工商企业、机关、部队等人员,则凭纯售户油证供应食油。
1964年12月1日起,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食油供应量定为0.15公斤;省定野外勘察人员、潜水员、锅炉工等11个工种,每人每月食油供应量0.2公斤。1981年10月起,市镇人口食油提高为0.25公斤,元旦、国庆、春节各补供食油0.25公斤。1985年4月1日起,取消农村食油平价供应,改供议价油或中价油。
1988年4月,城镇非农业人口粮、油合证供应,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全县年供应食油约16万公斤。1992年粮油价格放开后,食油凭证供应停止。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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