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居民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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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979
颗粒名称: (三)城镇居民供应
分类号: F71
页数: 1
页码: 30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3年底,开始实行城镇人口的粮食计划供应,常住人口发放购粮证。1955年,根据国务院颁布《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计分12个不同等级。
关键词: 平潭 贸易 经济

内容

1953年底,开始实行城镇人口的粮食计划供应,常住人口发放购粮证。1955年,根据国务院颁布(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计分12个不同等级,其定量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9.1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5公斤;职员、店员14公斤;大、中学生15.8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5公斤;10-7周岁10公斤;6-5周岁7.5公斤;4-3周岁6.5公斤;2周岁3.5公斤;不满2周岁3公斤0划为城镇人口(即吃商品粮人口),按照市镇定量标准发证供应,粮食部门配合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核实人口,确定国家发证供应的对象。在发放购粮证时,进行人、户、粮三核对,并建立粮食供应分户账。
  1957年,全县粮食定量标准进行大幅度调整,形成“七等二十五级”。1959年,粮食调人困难,压缩销售,降低定量。1964年,全县工种定量进行全面调整,并使之相对稳定。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分10级,轻体力劳动者分4级,居民分6级,儿童分10级。1977年10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一律由公安部门审批,每年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五以内。1985年12月,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凭《准迁证)和《农转非落户指标单》,供应商品粮。
  1992年10月,粮油价格放开后,市镇粮食计划内供应停止,(居民粮食供应证》统一换为(福建省市镇居民粮籍证》,每户一本,长期使用,作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资格的依据。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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