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油统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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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97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油统购
分类号: F71
页数: 2
页码: 299-300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粮食统购、油料统购情况。
关键词: 平潭 贸易 经济

内容

一、粮食统购 1952年,县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市场,由粮食部门负责收购粮食12.29万公斤,征购粮食16.14万公斤。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平潭县粮食管理部门向农村乡镇下达收购指标,当年统购小麦12.85万公斤,完成计划指标286.33%;大米4.08万公斤,完成指标40.8%;杂粮15.08万公斤,完成指标753.75%;大豆0.5万公斤,完成指标10%,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制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1956年因台风、暴雨灾情严重,粮食减产,实征收22.91万公斤,完成任务数的28.8%;实收购139.57万公斤,完成任务数的47.88%, 1958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福建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包干制度实施办法》,根据“三定”的留粮标准和1957年购销实际,参照历年粮食生产情况和生产潜力,对余粮社包干统购,自给社不购不销,缺粮社包干统销。当年,全县粮食统购339.5万公斤,占任务数的35-36%,1959年,由于浮夸风的影响,虚报产量,粮食收购过头。当年粮食人库697.87万公斤,造成次年春夏粮荒时,群众生活普遍困难。
  1960--1962年,继续实行“三定”政策,国家对余粮队增购40%,对缺粮队抵销60%。平潭县定产9950万公斤,定购1300万公斤,定销1250万公斤。由于灾荒严重,产量极低,粮食统购计划没有完成。
  1962--1963年实行春定秋调的办法,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对受灾地区则少购或不购。同时在农村粮食分配上实行统筹兼顾、以丰补歉和“保两头、挤中间”的原则,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保证社员基本口粮,挤社队其他机动粮。1962年统购粮食14.80万公斤,1963年统购68.15万公斤。1964年,省政府考虑平潭耕地少,粮产低,缺粮严重,为避免又购又销,决定从当年起,停止粮食统购,只保留油料(花生)统购任务。二、油料统购 1953年,花生随同粮食纳入国家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轨道。1956年全县花生总产220万公斤,统购181.72万公斤,完成任务165.8%,1957年统购任务157.55万公斤,实际人库122.1万公斤,完成任务77.49%,1958年统购225万公斤,实际入库166.78万公斤,完成74.13%,1959年,按每亩留种40斤(包括后备种子)和口油外,余下部分统购95%,另外5%由生产队分配给社员。当年人库239.4万公斤。
  1961年实行包产包购,任务一年一定。包产明确后,超产部分国家增购不超过40%,1962年,根据中央提出的“少购一点,少销一点,多上调一点,少进口一点,多挖一点地方潜力”的指示,对丰收地区实行超产超购超奖,对轻灾地区不减免征购任务,对灾害较大地区适当减免。当年全县花生入库220万公斤。
  1966年后,实行“一定三年”,以1965年的产量为基数,保持三年不变,先留足种子,待完成统购任务后分配口油。1966--1968年统购任务定为57.5万公斤,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征购任务均未完成。
  1971年起,实行粮油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以1970年的产量为基础,核定征购任务。1985年4月,对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花生定购任务为120万公斤,当年收购121.84万公斤。1986年,凡完成定购任务每50公斤,国家奖售氮肥30公斤、生仁饼5公斤,县奖售平价供应的原粮50公斤。1987--1992年,共换购花生708.10万公斤。1993年后,花生合同定购取消。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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