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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粮油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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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97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粮油经营
分类号:
F71
页数:
5
页码:
298-30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49年以前,粮油商品由京果店(即杂货店)兼营。县城30余家杂货店承担着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日销售粮油100-150公斤。杂货店所经营的大米、面粉及米面制品多为“宝利”号、“协川”号货船从福州、连江、福清海口一带运回,薯干、薯粉多为转汛去浙江的渔船带回,花生油多系当地油坊加工。
关键词:
平潭
贸易
经济
内容
1949年以前,粮油商品由京果店(即杂货店)兼营。县城30余家杂货店承担着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日销售粮油100-150公斤。杂货店所经营的大米、面粉及米面制品多为“宝利”号、“协川”号货船从福州、连江、福清海口一带运回,薯干、薯粉多为转汛去浙江的渔船带回,花生油多系当地油坊加工。
1950年6月,成立福清贸易公司平潭营业处,经营百货、水产品和粮油。当年8月,在县城码头设立县内第一家国营粮店,批零兼营。为打击私商哄抬物价,平抑粮价,稳定市场,营业处及时拨出数万斤国库粮以低于市价供应居民。1954年,粮店负责城区居民粮油的定量供应工作,同时在四区潭城、三区苏澳、五区伯塘、七区芬尾建立4家国营粮油市场。其中潭城市场由粮食部门直接管理,其余3家由合作社兼营。至年末,全县共有7家粮店。1955年9月,随着粮油经营“一条鞭”政策的推行,粮食部门在官井、中楼、北厝、敖东等地增设网点。
1957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粮食、油料一律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必须由国家收购,在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完成后,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如要出卖时,必须卖给国家的收购商店。粮食市场关闭后,粮食黑市交易随之活跃起来。
1962年后,允许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粮食进入自由市场。同时,国营粮食部门也适时开展议购议销活动,不定期发放“议价粮购买券”,供应议价粮,以缓解粮食供应紧张状况。
1984年多渠道经营开通后,粮油经营网点增多,私营粮店开始出现于乡镇。1992年粮价全面放开后,县内私营、集体合作的粮店应运而生,江西、安徽、浙江等外省的粮食也源源流入市场,极大地满足城乡群众的粮油x求。至1995年,全县共有国营粮店60家,从业人员300多人;私营个体粮油商店100多家。
第一节粮油统购一、粮食统购 1952年,县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市场,由粮食部门负责收购粮食12.29万公斤,征购粮食16.14万公斤。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平潭县粮食管理部门向农村乡镇下达收购指标,当年统购小麦12.85万公斤,完成计划指标286.33%;大米4.08万公斤,完成指标40.8%;杂粮15.08万公斤,完成指标753.75%;大豆0.5万公斤,完成指标10%,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制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1956年因台风、暴雨灾情严重,粮食减产,实征收22.91万公斤,完成任务数的28.8%;实收购139.57万公斤,完成任务数的47.88%, 1958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福建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包干制度实施办法》,根据“三定”的留粮标准和1957年购销实际,参照历年粮食生产情况和生产潜力,对余粮社包干统购,自给社不购不销,缺粮社包干统销。当年,全县粮食统购339.5万公斤,占任务数的35-36%,1959年,由于浮夸风的影响,虚报产量,粮食收购过头。当年粮食人库697.87万公斤,造成次年春夏粮荒时,群众生活普遍困难。
1960--1962年,继续实行“三定”政策,国家对余粮队增购40%,对缺粮队抵销60%。平潭县定产9950万公斤,定购1300万公斤,定销1250万公斤。由于灾荒严重,产量极低,粮食统购计划没有完成。
1962--1963年实行春定秋调的办法,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对受灾地区则少购或不购。同时在农村粮食分配上实行统筹兼顾、以丰补歉和“保两头、挤中间”的原则,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保证社员基本口粮,挤社队其他机动粮。1962年统购粮食14.80万公斤,1963年统购68.15万公斤。1964年,省政府考虑平潭耕地少,粮产低,缺粮严重,为避免又购又销,决定从当年起,停止粮食统购,只保留油料(花生)统购任务。二、油料统购 1953年,花生随同粮食纳入国家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轨道。1956年全县花生总产220万公斤,统购181.72万公斤,完成任务165.8%,1957年统购任务157.55万公斤,实际人库122.1万公斤,完成任务77.49%,1958年统购225万公斤,实际入库166.78万公斤,完成74.13%,1959年,按每亩留种40斤(包括后备种子)和口油外,余下部分统购95%,另外5%由生产队分配给社员。当年人库239.4万公斤。
1961年实行包产包购,任务一年一定。包产明确后,超产部分国家增购不超过40%,1962年,根据中央提出的“少购一点,少销一点,多上调一点,少进口一点,多挖一点地方潜力”的指示,对丰收地区实行超产超购超奖,对轻灾地区不减免征购任务,对灾害较大地区适当减免。当年全县花生入库220万公斤。
1966年后,实行“一定三年”,以1965年的产量为基数,保持三年不变,先留足种子,待完成统购任务后分配口油。1966--1968年统购任务定为57.5万公斤,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征购任务均未完成。
1971年起,实行粮油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以1970年的产量为基础,核定征购任务。1985年4月,对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花生定购任务为120万公斤,当年收购121.84万公斤。1986年,凡完成定购任务每50公斤,国家奖售氮肥30公斤、生仁饼5公斤,县奖售平价供应的原粮50公斤。1987--1992年,共换购花生708.10万公斤。1993年后,花生合同定购取消。
第二节粮油统销一、粮食统销 (一)农村供应 1953年前,农村缺粮人口所需口粮由市场调剂解决。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所有粮商一律不准私自经营,对农村人多地少的缺粮队、渔业队、国营农(林)场等,按计划销售给一定数量的口粮、饲料粮以及因灾所缺的种子粮。此外,还有国家收购农、副产品而奖售的粮食和农业人口按国家计划进行水利、交通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口粮补助等项目。农村统销分为定销、回销、借销三种。农村临时性、长期性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原则是“什么时候缺什么时候供应,缺多少供应多少”,由各乡(村)定期评议,送区委会审批,粮食部门发证供应。长期缺粮人口按户填发“农村缺粮户供应证”,凭证、定点、分月购买;临时缺粮人口定户不定量,新粮登场,停止供应。
1955年,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实行“以人定量”,按大口每月13公斤(成品粮,下同),小口(10周岁以下)6.5公斤的标准,由粮站发证供应。当年统销1165万公斤(原粮),占原定控制数1117.5万公斤的104.27%,比1954年增2.8%, 1958年全县大办食堂,以分社为单位,对缺粮队按计划供应;对未参加食堂的人,凭证定点供应,其标准为:大口每月成品粮14公斤,小口7.5公斤。当年统销1381.5万公斤,占控制数1386.9万公斤的99.6%.,1959年实行“多购少销”政策,根据缺粮队定产定量和各项留粮标准,扣除增产部分60%作为统销指标,全年统销1093.05万公斤,占指标1100万公斤的99.14%, 1961-1962年,贯彻“及时收购,同时定排,只购余粮,不购口粮”的政策,1961年统销1948.23万公斤,1962年统销1622.2万公斤。1963年,因严重干旱和强台风袭击,2万多亩农作物被淹没,全县出现粮荒,当年统销粮食784.55万公斤。1964年后,停止粮食统购,但继续向缺粮户提供回销粮。1966-1991年全县销售回销粮(原粮)453231吨。1992年下半年定量供应停止,市场放开,自由购销。
(二)渔民供应 1953年,全县划为渔区的有22个乡,其中列为统销对象的10080户52814人,其月口粮定为外海25公斤,内海22.5公斤,近海20公斤。1957年全县粮食压销,月定量外海渔民为22.5公斤,内海19公斤,近海15公斤。
1959年执行“多购少销”政策,属于渔民的列为全供应对象,半农半渔的列为半供应对象。月定量标准为:外海22.5公斤,内海17.5公斤,近海15公斤。1960年调整为:外海24公斤,内海19公斤,近海16公斤。
1961年起,渔民口粮列为回销粮,供应人数定为16898人,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22.5公斤,每年渔民粮回销指标633.63万公斤(原粮)。
1985年,全国水产品价格放开,渔民口粮一律以国家规定的价格按比例供应。1989年4月,渔民口粮按农村缺粮人口定量标准供应。1992年后,定量供应停止。
(三)城镇居民供应 1953年底,开始实行城镇人口的粮食计划供应,常住人口发放购粮证。1955年,根据国务院颁布(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计分12个不同等级,其定量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9.1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5公斤;职员、店员14公斤;大、中学生15.8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5公斤;10-7周岁10公斤;6-5周岁7.5公斤;4-3周岁6.5公斤;2周岁3.5公斤;不满2周岁3公斤0划为城镇人口(即吃商品粮人口),按照市镇定量标准发证供应,粮食部门配合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核实人口,确定国家发证供应的对象。在发放购粮证时,进行人、户、粮三核对,并建立粮食供应分户账。
1957年,全县粮食定量标准进行大幅度调整,形成“七等二十五级”。1959年,粮食调人困难,压缩销售,降低定量。1964年,全县工种定量进行全面调整,并使之相对稳定。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分10级,轻体力劳动者分4级,居民分6级,儿童分10级。1977年10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一律由公安部门审批,每年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五以内。1985年12月,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凭《准迁证)和《农转非落户指标单》,供应商品粮。
1992年10月,粮油价格放开后,市镇粮食计划内供应停止,(居民粮食供应证》统一换为(福建省市镇居民粮籍证》,每户一本,长期使用,作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资格的依据。
二、食油供应 1957年每季度每人供油标准为:从事生产农民0.375公斤,非生产农民0.25公斤,渔民0.375公斤,城镇居民0.2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0.375公斤。
1959年实行以人定量,按户发证,凭证购买,食堂及生产队不留机动数。余油队留种之后,每人平均折油量达2.25公斤以上者,人均年销食油2.25公斤;自给队除留种外,人均折油量在1-2.25公斤之间者,人均年销食油量视人均折油量不同情况统销;缺油队除留种外,人均折油不足1公斤者,人均年销食油1公斤,其缺额数由国家补足。分配给社员5%的花生果,愿卖给国家周转食油,发给周转油证,按回销牌价供应。非生产农民、城镇居民及工商企业、机关、部队等人员,则凭纯售户油证供应食油。
1964年12月1日起,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食油供应量定为0.15公斤;省定野外勘察人员、潜水员、锅炉工等11个工种,每人每月食油供应量0.2公斤。1981年10月起,市镇人口食油提高为0.25公斤,元旦、国庆、春节各补供食油0.25公斤。1985年4月1日起,取消农村食油平价供应,改供议价油或中价油。
1988年4月,城镇非农业人口粮、油合证供应,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全县年供应食油约16万公斤。1992年粮油价格放开后,食油凭证供应停止。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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