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091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建房审批 |
分类号: | TU984 |
页数: | 2 |
页码: | 278-279 |
摘要: | 本段介绍了80年代以前,房屋基建虽有管理,但不规范。1981年开始实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城镇居民建房一律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生产队、居委会、公社(乡镇政府)等逐级审批后,由县政府核发(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服从城建规划。临街建房的,还须持有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经县城建部门审核后,发给(城镇建设许可证》,方可动工。村民建房由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内安排建房用地,并按规定报批。 |
关键词: | 平潭 城乡 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