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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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912
颗粒名称: 二、公房
分类号: TU984
页数: 1
页码: 27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平潭公房很少,由单位自行管理。1952年土地改革时,没收官僚、地主房屋,征收和接管部分教堂、庙宇和侨胞的房屋,由县政府分配给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家属居住,并实行以租养房政策,租金用于公房维修。
关键词: 平潭 城乡 建设

内容

民国时期,平潭公房很少,由单位自行管理。1952年土地改革时,没收官僚、地主房屋,征收和接管部分教堂、庙宇和侨胞的房屋,由县政府分配给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家属居住,并实行以租养房政策,租金用于公房维修。1985年,县城尚有公房69幢,面积20365平方米。1986年开始落实华侨政策,陆续归还侨属房产。1989年,公房进行清理,调整分配。至1995年,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公房还有13幢,面积1.2万平方米。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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