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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产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91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产权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1
页码:
27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私房、公房产权管理。
关键词:
平潭
城乡
建设
内容
一、私房民国初期,省国税厅筹备处曾对全县房产进行清理申报,发给房契,确定房产所有权,要求持契人按章纳税。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在房地产权确定后,发给(公定分析契纸》,作为产权依据。1988年11月对潭城镇房产重新进行申报登记。1989年10月,县城首先开始办理房产权发证,至1992年完成。1995年,县城办理房产权发证计841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达173.3135万平方米。随后,产权发证工作向全县各乡镇铺开,至1995年底,全县共办理房产权属证书11000份,总建筑面积达225.4746万平方米。
二、公房民国时期,平潭公房很少,由单位自行管理。1952年土地改革时,没收官僚、地主房屋,征收和接管部分教堂、庙宇和侨胞的房屋,由县政府分配给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家属居住,并实行以租养房政策,租金用于公房维修。1985年,县城尚有公房69幢,面积20365平方米。1986年开始落实华侨政策,陆续归还侨属房产。1989年,公房进行清理,调整分配。至1995年,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公房还有13幢,面积1.2万平方米。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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