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运输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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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79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运输市场管理
分类号: TU984.191
页数: 2
页码: 247-24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海上运输管理、陆上运输管理。
关键词: 平潭 交通 规划

内容

一、海上运输管理 50年代初,平潭交通市场比较混乱,运价悬殊较大。1955年1月,海上交通归港务站统一管理,配运货物,同时对木帆船运价进行调整。1957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指示》,规定经过登记的副业船,允许自货自运。同年,福州至平潭运费平均降低3.3%,平潭区间短线平均降低17%。此后,海上运价均按港务部门统一规定计算,客运按县物价委员会规定运价执行。1963年10月,县民间运输工具中心管理站成立后,在各主要港口分设管理站,协同整顿交通市场秩序,加强对零散船只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体、个体运输日趋活跃。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1987年7月,成立港航管理站,严格营运船舶的审批手续,经营运输船须具备港监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保险公司投保证明和交通、工商、税务部门签发的(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o1988年对全县渡口、客船进行普查、立卡;对年久失修和技术状况低劣的客船,限期维修或更新改造。1990年3月,对全县海上运输企业进行换证工作,对开业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各种证件,进行全面审验,经初审合格的海上运输企业有14家共98艘运输船。此后,由于运输市场竞争激烈,个体船舶大量增加,且多数船籍外挂,给市场管理带来困难。据1995年调查,船籍外挂近50艘。
  二、陆上运输管理 1956年12月设立城关非机动车辆管理站,统一分配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1957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指示》,规定农业社副业车辆经过登记,允许自货自运,不能自由揽货;工厂、企业一般不应配置民间运输工具,已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允许自货自运,但不得经营商业运输。
  1961年,县交通局为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在潭城、竹屿、流水、娘宫设立临时管理站。1963年10月,成立县民间运输管理站,对民间运输的马车、板车进行登记发证,统一管理货源,实行定点、定线、定运输工具。同年5月,县交通局制定平潭车辆运价标准,运价平均下降28%, 80年代,出现以专业运输企业为骨干的多家经营。1986年起允许经申请批准的国营、集体联营的企业和城乡专业户所拥有的大小载客汽车、三轮摩托车在县内经营客运。此后,运输车辆激增,县交通管理部门为维护交通秩序,对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加强路检。1987年8月,运价在1984年基础上调高20%;1992年2月,县内运价再次调高50%. 1995年10月,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对出租车客运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凡在县境内从事出租运客的车辆必须领取营运证;禁止无牌、无证、无标志、无年检的车辆运行;必须在规定的停车点有秩序地停放。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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