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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79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交通管理
分类号:
TU984.191
页数:
3
页码:
247-24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运输市场管理、渡口船舶管理、机动车辆管理。
关键词:
平潭
交通
规划
内容
第一节运输市场管理一、海上运输管理 50年代初,平潭交通市场比较混乱,运价悬殊较大。1955年1月,海上交通归港务站统一管理,配运货物,同时对木帆船运价进行调整。1957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指示》,规定经过登记的副业船,允许自货自运。同年,福州至平潭运费平均降低3.3%,平潭区间短线平均降低17%。此后,海上运价均按港务部门统一规定计算,客运按县物价委员会规定运价执行。1963年10月,县民间运输工具中心管理站成立后,在各主要港口分设管理站,协同整顿交通市场秩序,加强对零散船只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体、个体运输日趋活跃。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1987年7月,成立港航管理站,严格营运船舶的审批手续,经营运输船须具备港监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保险公司投保证明和交通、工商、税务部门签发的(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o1988年对全县渡口、客船进行普查、立卡;对年久失修和技术状况低劣的客船,限期维修或更新改造。1990年3月,对全县海上运输企业进行换证工作,对开业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各种证件,进行全面审验,经初审合格的海上运输企业有14家共98艘运输船。此后,由于运输市场竞争激烈,个体船舶大量增加,且多数船籍外挂,给市场管理带来困难。据1995年调查,船籍外挂近50艘。
二、陆上运输管理 1956年12月设立城关非机动车辆管理站,统一分配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1957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指示》,规定农业社副业车辆经过登记,允许自货自运,不能自由揽货;工厂、企业一般不应配置民间运输工具,已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允许自货自运,但不得经营商业运输。
1961年,县交通局为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在潭城、竹屿、流水、娘宫设立临时管理站。1963年10月,成立县民间运输管理站,对民间运输的马车、板车进行登记发证,统一管理货源,实行定点、定线、定运输工具。同年5月,县交通局制定平潭车辆运价标准,运价平均下降28%, 80年代,出现以专业运输企业为骨干的多家经营。1986年起允许经申请批准的国营、集体联营的企业和城乡专业户所拥有的大小载客汽车、三轮摩托车在县内经营客运。此后,运输车辆激增,县交通管理部门为维护交通秩序,对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加强路检。1987年8月,运价在1984年基础上调高20%;1992年2月,县内运价再次调高50%. 1995年10月,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对出租车客运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凡在县境内从事出租运客的车辆必须领取营运证;禁止无牌、无证、无标志、无年检的车辆运行;必须在规定的停车点有秩序地停放。
第二节渡口船舶管理 1954年4月,平潭港务站成立。1962年增设苏澳、火烧港两个作业组。1987年7月,成立平潭县港航管理站,管理地方小码头、港口、民用交通船、非渔业船等。1994年8月1日港务与港监分开,分设海上安全监督站和港务站。前者监督海上交通安全,后者管理港务。
一、渡口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1980年起实行渡口渡运“定航线、定船只、定船工、定载量、定制度”的“五定”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禁物资进入码头或上船;严禁船只违章操作和无证驾驶;严禁在航道设网捕捞和损坏助航标志及安全设施;不准非交通客船运载旅客;严禁客船超载、滥载、客货混装、冒险抢渡;遇大风、浓雾、有碍安全航行,必须停渡,严禁冒险强渡。
1985年后,竹屿港网箱养殖不断发展,进港船只屡屡受阻。据1991年调查,有96户个体养殖户鱼台,伸进主航道100米,其边沿仅距码头15米。为此,县政府对港区鱼台多次进行清理整顿,鱼台裁减三分之一,保留下来的按划定区域排列。
1994年,各渡口码头定人轮值,落实各项规定,对渡船技术状况、安全设备、专用信号、规定标志全面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并强制客船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保险。
二、船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港务站负责船舶管理工作。营运船舶须经港务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航证”和“航行登记簿”方可航行。1979年专业运输船舶经县交通局证明签章,农业大队运输船经大队、公社、县交通局证明签章后,向港务监督站申请办理船舶产权登记。参加临时社会运输的渔船,经县水产局和交通局批准后,持渔业船舶管理站签发的“航行签证簿”向港务监督站办理有关手续。
1984年港务站深入平潭主要港口和4个岛乡,对渡口、码头、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计检查36航次。1987年7月,县港航管理站成立后,对各小码头、渡口加强安全检查,对未按规定保养的南海、大练客船责令停航进厂维修;督促客运船只,按规定更新安全消防设施,办理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1994年对19家航运企业船舶进行年审换证,淘汰陈旧船舶12艘1638吨位,同年组织68人次,检查违章船舶47艘,发放违章通知书11份。
1995年10月,福建省安全监督局对船籍外挂的平潭船舶移归平潭提出8条扶持政策,使部分船舶归籍平潭。
第三节机动车辆管理 1972年12月,县交通监理站成立后,全县车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机动车辆持有申请单位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发票(个体联户按规定具有保险公司办理的证明)等,向交通监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机动车牌、证,方准行驶。机动车辆发牌证一年后,每年按行驶证上确定的年检日期申请年度检验。参加年检的车辆应进行二级保养,保持技术性能完好,安全装备齐全可靠。
1985年对车辆审验工作进行改革,进一步明确规定车辆过户、转移手续的程序,同时开始集中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独行车驾驶证。至年底共举办17期培训班,培训拖拉机驾驶员1685人,其中轮式驾驶员260人、手扶拖拉机驾驶员1425人。1986-1994年共举办汽车驾驶员培训班14期共955人。1986-1994年,共举办24期摩托驾驶员培训班,培训2720人。
1989年12月,成立平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县城交通秩序管理,并担负驾驶员年审换证、培训及车辆换牌年检等工作。
1995年,全县拥有合格证的机动车驾驶员6400人,其中汽车驾驶员1678人、拖拉机驾驶员1050人、其他车辆驾驶员3672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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