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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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728
颗粒名称: 三、计费
分类号: S277
页数: 2
页码: 220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53年平潭县电厂开创时,照明电价每千瓦时1.5元。1954年3月,下降为0.8元。此后逐渐下降,1956年为0.53元。1966年,闽侯专区核定平潭县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40元,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25元,农业电价每千瓦时0.08元。当年平潭县物价委员会核定:自6月1日起,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45元,工业、农业电价按地区核定不变(上述电价不包括8%附加费),广播用电按照明电价8折计费。
关键词: 平潭 水利 工程

内容

1953年平潭县电厂开创时,照明电价每千瓦时1.5元。1954年3月,下降为0.8元。此后逐渐下降,1956年为0.53元。1966年,闽侯专区核定平潭县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40元,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25元,农业电价每千瓦时0.08元。当年平潭县物价委员会核定:自6月1日起,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45元,工业、农业电价按地区核定不变(上述电价不包括8%附加费),广播用电按照明电价8折计费。
  1967年1月9日,平潭县物价委员会规定:对单位宣传用电按照明电价计费;对公共场所宣传用电,按路灯计费,并免收其安装费及变压器贴费。同月20日,农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为0.06元(后又改为0.19元)。1973年4月20日,县电厂对使用电度表起码度作了调整:3安电表月收起码度3千瓦时,5安电表月收起码度5千瓦时,10安电表月收起码度10千瓦时。1974年12月1日,为加强电厂企业经济核算,规定对包灯计费用户全部改为电表计费;电表一律使用3安及以下容量;对不装电表用户不予供电。1976年8月,将农业用电每千瓦时从0.19元降为0.12元。
  1977年,千瓦时电价:工业用电0.25元,农业用电0.12元,照明用电0.40元,宣传用电0.32元。同年11月又规定:变压器耗电,由各类用电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
  1982年5月1日,照明电价从每千瓦时0.40元降为0.35元。1984年4月,因柴油提价,经平潭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工业用电电价由每千瓦时0.25元提高为0.28元。1985年1月起,农村村一级工业用电、基建用电和个人安装三相四线(5安)电表,一律以照明电价计费。1987年1月1日起,网内工业、农业、宣传、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1989年1月起,县电网内动力电价每千瓦时代省电网征收燃料附加费0.01元,并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对各类电价每千瓦时调高0.02元;5月1日,又调高0.05元。8月,根据省规定,对营业性用电的电价,原按照明计费的,每千瓦时附加价0.04元;原按工业用电计费,改为每千瓦时0.35元,并征收燃料附加费每千瓦时0.01元。对个体修配工业用电计费,有电焊设备的,月按总电费增收15%;无电焊设备的,月按总电费增收10%。当年12月,县网内电价每千瓦时又调高0.015元。调整后,每千瓦时电价:照明用电0.385元,工业用电0.315元(不含燃料附加费),宣传用电0.365元,农业用电0.185元。营业性用电,按照明用电计价的为0.425元;按工业用电计价的为0.375元。1990年,综合售价为0.39元,1995年为0.52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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