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水利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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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7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水利管理
分类号: S277
页数: 2
页码: 217-21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区乡无水利管理机构,遇到台风暴雨,各乡保甲长临时召集村民防洪防潮,实施自防自救。
关键词: 平潭 水利 工程

内容

民国时期,区乡无水利管理机构,遇到台风暴雨,各乡保甲长临时召集村民防洪防潮,实施自防自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设水利科管理水利工作。1959年3月,县水利电力局成立,水利建设与防风抗旱工作走上正轨。1966年,设三十六脚湖闸门管理站和竹屿闸门管理站,配备人员看管水闸海堤。
  1982年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政府常设机构,编制6人。1986年,县水电局设水利工程管理股,管理全县水利设施的维修和建设;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直接管理小型水库、山塘、大井以及千亩片以下的江海堤防,并由水电局派技术人员在各乡镇站进行技术指导。
  一、权属 1953--1981年,水利设施归属社队集体所有,水利建设的劳力、用地由社队集体统一调配。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独立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制度,分段分人包干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由各乡镇组织专人管护。1981年农业生产体制变化,许多水利设施无专人管护,水库及库区权属出现矛盾,争水现象时有发生,机械设备常见散失。1984年,全县开展水利设施普查,造册立卡,承包到使用单位或个人保管。
  1990年,对水库和万亩片防汛海堤进行定权划界,划定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与所在村庄签订管护合同。
  1995年,建立千亩片海堤加固工程责任制,县水利部门与乡镇密切配合,完成县内7条15.92公里海堤加固达标任务。同时,修复水利工程140处,新增、改善灌溉面积3798田。
  二、治理 1988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设施及水资源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989年11月成立平潭县水政水资源监督站,作为水利行政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同时建立工程卡片,以保护、控制水资源。至1991年,共处理水利案件23起。
  1992年,平潭县列为省第二批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县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试点建立健全水利执法体系,以推动《水法》的贯彻实施。当年,县政府制定并颁发(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和保护规定)、‘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取水许可证、发证收费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对全县水资源及工业、农业、人畜用水量进行调查摸底,发放取水许可证50份。
  1993年3月,成立县法院驻水电局行政执法联络室,协同处理水利纠纷及有关案件。至1995年底,共依法查处水事案件78起,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修复小(二)型水库5座、山塘7座、水渠8000多米,恢复灌溉2000多亩。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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