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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71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管理
分类号:
S277
页数:
5
页码:
217-221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水利管理、电力管理。
关键词:
平潭
水利
工程
内容
第一节水利管理民国时期,区乡无水利管理机构,遇到台风暴雨,各乡保甲长临时召集村民防洪防潮,实施自防自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设水利科管理水利工作。1959年3月,县水利电力局成立,水利建设与防风抗旱工作走上正轨。1966年,设三十六脚湖闸门管理站和竹屿闸门管理站,配备人员看管水闸海堤。
1982年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政府常设机构,编制6人。1986年,县水电局设水利工程管理股,管理全县水利设施的维修和建设;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直接管理小型水库、山塘、大井以及千亩片以下的江海堤防,并由水电局派技术人员在各乡镇站进行技术指导。
一、权属 1953--1981年,水利设施归属社队集体所有,水利建设的劳力、用地由社队集体统一调配。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独立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制度,分段分人包干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由各乡镇组织专人管护。1981年农业生产体制变化,许多水利设施无专人管护,水库及库区权属出现矛盾,争水现象时有发生,机械设备常见散失。1984年,全县开展水利设施普查,造册立卡,承包到使用单位或个人保管。
1990年,对水库和万亩片防汛海堤进行定权划界,划定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与所在村庄签订管护合同。
1995年,建立千亩片海堤加固工程责任制,县水利部门与乡镇密切配合,完成县内7条15.92公里海堤加固达标任务。同时,修复水利工程140处,新增、改善灌溉面积3798田。
二、治理 1988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设施及水资源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989年11月成立平潭县水政水资源监督站,作为水利行政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同时建立工程卡片,以保护、控制水资源。至1991年,共处理水利案件23起。
1992年,平潭县列为省第二批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县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试点建立健全水利执法体系,以推动《水法》的贯彻实施。当年,县政府制定并颁发(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和保护规定)、‘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取水许可证、发证收费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对全县水资源及工业、农业、人畜用水量进行调查摸底,发放取水许可证50份。
1993年3月,成立县法院驻水电局行政执法联络室,协同处理水利纠纷及有关案件。至1995年底,共依法查处水事案件78起,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修复小(二)型水库5座、山塘7座、水渠8000多米,恢复灌溉2000多亩。
第二节电力管理一、调度 1953-1971年县电厂供电、停电由运行人员掌握。
1972年,电厂改由1000千瓦汽轮机组运行发电,机组运行由当值运行班长指挥,出现重大事故时,才请示分管生产副厂长或技术人员处理。
1975年10月,柴油机第二车间竣工投产,机组并列或解列以及开关分合等,由第二车间当值运行人员协调指挥。
1981年,第三车间竣工投产其负荷调整由新编第一车间当值班长指挥,遇有特殊情况,由厂部生产组协调指挥。
1986年10月,正式设立调度室,直属公司经理部,负责县电网运行或解列。1987年,调度室根据所辖网络,制定网络运行模拟圆板,以保证调度运行工作的准确性。载波机(ZS-3型)安装后,与外地联络以载波机为主,辅以长途市话。1988年9月,调度室增配1名经省调度室培训的专职载波员,负责通讯联络。
二、维护 (一)电机维修 1954年3月以后,电厂自行安装小型发电机组,发电生产工艺流程简单,维护工作由运行工担任。1963年10月,电厂首次制订发电机组运行和维修规程,加强维护管理。车间主任兼任运行班长,负责协调各班运行管理工作,指挥机组小、中、大修。
1979年,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电厂颁发(发电车间运行现场10项工作守则》,强调运行工劳动纪律。年末组织运行工进行电气、动力机维护考核。1980年,成立机修组(后改为机修班)专门负责柴油机小中大修工作,运行工只承担简单的维护工作。1981年,规定3个车间各自管理机组运行、日常生产及现场培训;同时要求新招收的运行工脱产培训15天,培训教材为电工基础知识、柴油机司机读本和动力机检修常识等。
1983年以后,实行运行管理、维护检修责任制。机修车间对动力机大修应试运行24小时,中修应试运行16小时。
80年代后期,电机检修只限于中、小修,大修及重要部件检修都得雇请老工人,或由县农械厂承担。自1986年10月县电网联人省网运行后,原有柴油机组基本上不投运,但年检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平时仅对机体和水、油、气诸管路及零部件作一般维护。
(二)线路维护 1953-1954年,供电面小,供电网络简陋,线损率为16.9%-18.37%。随着工作逐步就绪,线损率相应下降,1956年降为10.37%,60年代以后,柴油机代替木炭机、煤气机,供电线路逐步扩大,线损率有所上升。1963年10月,县电厂根据县内供电情况,制订(0.4千伏低压电力线路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供电线路防护、巡视检查、线路元件运行条件、维护周期、安全操作、安全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1964年后,供电半径扩大,线路质量差,加上一些用户窃电,致线损率波动在11%--17%之间。1965年在县城3条低压干线中更换1500米锈蚀严重导线和旧电杆45根。同时,对全部供电线路设施,造册登记,建立档案。通过线路整改,线损率比上年下降25.49%, “文化大革命”期间,供电线路增长到28.4公里,由于线路质量和管理等原因,线损率逐年增高。1967年线损率为11.7%,1976年线损率高达37.4%,1978年,线损率开始回降,当年降为17.2%,1979年6月,县电厂颁发《用电守则》,使网内供电纳入规范化管理。
1981年后,电厂实行生产责任制和高低压线路包干。全县电网分为县城、竹屿、中楼、流水4片,除重大故障由生产组组织人员检修外,各片包干组负责线路运行巡视、故障处理和按月登杆擦瓶。1983年4月,平潭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用电管理的几项规定》,实行线损奖罚制度。1985年11月,电厂为完善生产责任制,制订《外线班工作责任制》、《外线工程施工承包责任制》、《维护班工作责任制》和(监电工作责任制》等。
1986年9月,榕福平输变电进岛后,供电面扩大,县电力公司致力于新建线路的施工、投运和旧线路的更新改造。1987-1989年共更换高耗配电变压器15台,县网全部改为10千伏配电线路供电。年平均线损率为19.42%,比原定的21.5%指标降低2.08%, 至1995年,县电力公司还负责省网高平线35千伏的输电线路和35千伏海底电缆的巡视、维护工作。其中,平潭段35千伏线路的巡视、维护,由线路工专责;福清段高山至可门35千伏线路,派固定人员驻可门岛巡视、维护。遇有较大故障,通过步话机与县电力公司调度室联络,由生产组派人排除。
海底电缆的防护区处于海坛海峡主航道,经常有轮船来往;沿海一带渔民多在此设置定置网和投放水炮炸鱼,给海底电缆造成隐患。为保护海缆安全,平潭县电力公司会同平潭县公安局与福清市协商保护措施,并联合发布通告,严禁在缆区捕鱼作业和抛锚,并在缆区设有简单的防护警告装置。
三、计费 1953年平潭县电厂开创时,照明电价每千瓦时1.5元。1954年3月,下降为0.8元。此后逐渐下降,1956年为0.53元。1966年,闽侯专区核定平潭县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40元,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25元,农业电价每千瓦时0.08元。当年平潭县物价委员会核定:自6月1日起,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45元,工业、农业电价按地区核定不变(上述电价不包括8%附加费),广播用电按照明电价8折计费。
1967年1月9日,平潭县物价委员会规定:对单位宣传用电按照明电价计费;对公共场所宣传用电,按路灯计费,并免收其安装费及变压器贴费。同月20日,农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为0.06元(后又改为0.19元)。1973年4月20日,县电厂对使用电度表起码度作了调整:3安电表月收起码度3千瓦时,5安电表月收起码度5千瓦时,10安电表月收起码度10千瓦时。1974年12月1日,为加强电厂企业经济核算,规定对包灯计费用户全部改为电表计费;电表一律使用3安及以下容量;对不装电表用户不予供电。1976年8月,将农业用电每千瓦时从0.19元降为0.12元。
1977年,千瓦时电价:工业用电0.25元,农业用电0.12元,照明用电0.40元,宣传用电0.32元。同年11月又规定:变压器耗电,由各类用电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
1982年5月1日,照明电价从每千瓦时0.40元降为0.35元。1984年4月,因柴油提价,经平潭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工业用电电价由每千瓦时0.25元提高为0.28元。1985年1月起,农村村一级工业用电、基建用电和个人安装三相四线(5安)电表,一律以照明电价计费。1987年1月1日起,网内工业、农业、宣传、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1989年1月起,县电网内动力电价每千瓦时代省电网征收燃料附加费0.01元,并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对各类电价每千瓦时调高0.02元;5月1日,又调高0.05元。8月,根据省规定,对营业性用电的电价,原按照明计费的,每千瓦时附加价0.04元;原按工业用电计费,改为每千瓦时0.35元,并征收燃料附加费每千瓦时0.01元。对个体修配工业用电计费,有电焊设备的,月按总电费增收15%;无电焊设备的,月按总电费增收10%。当年12月,县网内电价每千瓦时又调高0.015元。调整后,每千瓦时电价:照明用电0.385元,工业用电0.315元(不含燃料附加费),宣传用电0.365元,农业用电0.185元。营业性用电,按照明用电计价的为0.425元;按工业用电计价的为0.375元。1990年,综合售价为0.39元,1995年为0.52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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