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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61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页码:
188-18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对林业的管理和保护。
关键词:
平潭
林业
经济
内容
一、限额采伐根据国家《森林法》规定,执行限额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平潭县严格遵循有关限额采伐的规定,坚持生长量大于消耗量和不影响防护功能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长的良性循环。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保林、风景林等,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迹地要在当年或次年进行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革命陵园纪念林,严禁采伐;黑松林只准作抚育间伐;相思树修剪只许砍小枝,禁止“剃光头”。林权单位在采伐前要办理报批手续,经县林业局批准后,凭证采伐。凡属基建、修路、采石、筑墓等需要占用林地,须经林权单位同意,办理申请、审批、发证手续,而后由林权单位采伐。
全县林木采伐,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指标一次审定下达,分期分批核发采伐许可证,限期完成采伐任务。木麻黄抚育间伐、相思树修枝、黑松林改造更新等,由各林权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报批手续。林木权属有争议的或上年度采伐迹地未造上林的,不给办理采伐许可证。
林业资源林政管理站(以下简称林政站)负责核发采伐许可证。许可证中对采伐地点、林班、小班号、树种、面积、材积、采伐方式、采伐时效等作了规定。林政站除执行限额凭证采伐制度外,还规定采伐前要审批放样,采伐中要监砍,采伐后要检查验收。林木采伐的迹地必须在当年或次年造林,逾期不造的,要追究林权单位责任。凡是少批多砍、易地采伐、超越界限和时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采伐有争议的林木都属滥砍乱伐,轻者处以批评教育,行政罚款;重者依法查处。1991-1993年,由林政站处理乱砍滥伐案件计11起,罚款17350元。
林木采伐的方式有择伐、渐伐、皆伐、间伐等。县内森林属防护林,根据(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只准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抚育性质采伐主要有:间伐、卫生伐(包括打枝);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是轮流皆伐。
1985-1987年,年采伐限额指标为1500立方米,约安排木麻黄更新采伐面积100公顷。1988年采伐限额指标为2000立方米。是年,核发采伐许可证436份,材积1426.5立方米。其中更新37处59.8公顷;间伐28处63.8公顷;修枝398处133.3公顷。1991-1993年,全县年限额采伐量为2800立方米,其中乡村集体1700立方米;国营林场1100立方米。3年中实际总采伐5960立方米,年采伐1987立方米。
1994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为1700立方米,实际采伐1400立方米,占82.3%0 二、林地管理 80年代以前,由于群众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侵占用林地的现象还相对较少。随着海岛的改革开放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因建房、修坟侵占用林地现象频频发生。据调查,从1985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全县林地被占用211.9公顷,其中非法侵占(没有按法定办批)172.8公顷,依法办理手续只有40公顷,林地审核率只有18.8%0年损耗林地面积23.6公顷。
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煞住非法侵占林地的歪风,平潭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成立林地清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林业的副县长,林业局、土地局、建设局等科局和潭城镇等乡镇领导组成,负责领导全县林地清理工作。到1994年,全县共清理违占林地32.26公顷,其中违占林地建房429户8公顷、违占林地筑墓235座1.26公顷、违占林地采石315个班组23公顷,有力地制止了违占林地现象,控制了林业用地消耗,将林地年平均消耗率从1992年以前的1.296降至1994年的0.1296。同时,按照有偿使用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根据国家林业部有关规定,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1995年6月,省林业厅授于县林业局“1994年度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平潭有植物77科159属214种,其中属全国重点普查品种有60多种,属省重点普查品种的有10多种。优先保护的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及分布地区有三十六脚湖湖内森林和湖区一重山内森林以及平坦地段的1000米以内森林,19座水库库区周围一重山森林植被,种子园、母树种、风景林等特用林,6处名木古树。优先保护的珍稀植物有水杉,属林业部一级保护对象;杜仲,属林业部二级保护对象;龙眼,属环境保护委员会二级保护对象。
有野生动物兽类4种,昆虫类71科502种,鸟类16种,两栖类7种,爬行类12种,鱼类889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短尾信天翁,二级保护的有白鹭、家燕、喜鹊、画眉等4种。
1988年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小组,1994年改设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后,县林业、公安、林政等部门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加强对野生动物市场管理,禁止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野生动物非法贩运出境;没收被宰杀后摆放销售的野生动物和以此为原料加工制造的酒类、药品。1993年、1994年,在县工商、环保等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打击乱捕滥猎专项斗争,对县城的宾馆、酒家、市场、商店进行突出大检查,依法没收一大批虎骨酒和虎骨膏,予以烧毁。1988-1995年,共没收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2只、陆龟12只、蛇类数十公斤,均予放生。
1994年,在三十六脚湖建有自然保护区,面积420公顷,保护湖区森林资源和湖内野生动物。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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