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依法治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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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61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依法治林
分类号: F307.2
页数: 1
页码: 18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60年代前期,毁林案件不多,一般按当地乡规民约处理。
关键词: 平潭 林业 经济

内容

60年代前期,毁林案件不多,一般按当地乡规民约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动荡,毁林事件不断发生。参与者既有~般群众,也有农村党员干部,不但毁林,而且殴打护林人员,据统计,仅1973--1975年,因制止盗砍滥伐发生殴打护林员事件42起,被打人数达50人,其中重伤11人,轻伤39人。经县保卫组(公安局)处理的有33起,其中较严重的是坑北大队集体抢砍国营林场君山工区黑松9.1公顷,林场职工前往制止,被殴打重伤3人,轻伤3人。事后,肇事者受到刑事处分。
  1971年1月6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保护山林的紧急通告》,对山林管理、林木修剪砍伐和木材市场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1977-1979年,全县共处理毁林案件361起,其中1977年处理典型毁林案件7起、36人。
  进入80年代,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社会需材量急剧增加。同时,平潭地少人多,毁林垦耕、建房、采石、取沙现象也日渐增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部分群众趁木麻黄防护林接近成熟期,盗砍、滥伐、哄抢林木、毁林占地等事件时有发生。1980年,毁林事件39起;1981年各类毁林事件达123起,其中重大毁林案件8起;毁林开荒比较严重,湖南、潭角底、冠山三村被毁面积达73.3公顷;毁林规模也由偷偷摸摸发展为成群结队,由一般社员发展到干部公开参与。
  1987年7月1日,县政府又发出(关于制止滥砍乱伐,保护森林资源的通告》,加强林地林木管理。县林业部门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林区治安逐步好转。1983年发案35起,比1981年下降71.5%。按照不同的毁林动态,历年处理也有所侧重。1983年侧重处理抢砍滥伐和毁林开荒;1984年侧重处理滥砍乱伐、毁林筑墓、毁坏细林和殴打护林人员;1985年侧重处理毁林采石取沙;1986年侧重护林防火。据统计,1983-1986年上半年,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353起,处罚979人,其中判刑4人、拘留24人、监拘23人。1986年,全年发生毁林案件58起,比1985年下降54.3%,其中盗伐25起,滥伐3起,哄抢林木7起,毁林采石5起,殴打护林人员7起,森林火灾3起,其他8起,共处理违法人员167人,其中报捕1人,拘留、监拘16人。
  1989年6月20日,县政府再次发出(关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通告》,就保护和发展平潭森林资源作了进一步规定。同时,有重点地开展清理侵占用林地建房、毁林开荒、采石和挑动山林纠纷等专项斗争。在平原、澳前等乡镇清理毁林垦种200余户,收复林地20公顷。下半年,以林业公安为主,配合县矿管、水土等部门对全县14个乡镇开展林地范围内石矿资源普查,制定开采石资源方案,联合办公发证;对侵占山林权、无故行凶打入等犯罪团伙开展一系列打击活动。
  1993年,坚持“严打”方针,参加福州林业局组织开展的“破百起森林刑事案件大会战”,县林业部门召开全县严厉打击滥砍乱伐和毁林犯罪专项斗争会议,抓苗头,打击现行,震慑罪犯,杜绝了盗砍滥伐森林事件的发生,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1989-1995年由林业公安系统查处的林事案件258起,共处罚714人,其中追捕3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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