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权发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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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581
颗粒名称: 二、定权发证
分类号: F307.2
页数: 1
页码: 17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1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做好山林定权发证,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成立平潭县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
关键词: 平潭 林业 经济

内容

1981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做好山林定权发证,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成立平潭县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随后组织人员首先在中楼公社冠山大队、北厝公社湖南大队和潭东公社先进大队开展山林定权发证试点工作。10月,全县集中县、乡两级干部421人培训,11月开始,在全县全面展开定权发证工作。
  林业“三定”工作于1984年基本结束。全县共确定国营单位5个,集体单位168个,农村集体山权稳定在生产大队一级;颁发林权证书609份,其中国营9份、集体600份;处理山林纠纷41起,其中仲裁乡与乡之间林界19起、调解22起;全县共确定山权面积10642.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8595.3公顷、疏林地237.5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面积1809.7公顷。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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