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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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580
颗粒名称: 一、定权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页码: 172-17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精神,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整风整社运动,确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土地、耕畜、农具等归生产队所有,山林归大队所有。
关键词: 平潭 林业 经济

内容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精神,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整风整社运动,确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土地、耕畜、农具等归生产队所有,山林归大队所有。同年11月,县委对山林权属规定:原没收的官僚、地主的山林,所有权归国家的,委托生产小队管理,国家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维护山林经费;原没收的官僚、地主的山林,属生产队所有的,所有权仍属大队,下放给小队经营,收入中提取20%--30%用于林业扩大再生产;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期间所营造的林木归小队所有,下放小队经营,小片的归小队所有(大队造的归大队所有,小队造的归小队所有);未折价人社或已折价未还款的一律下放给小队,归小队所有;房前屋后的林木权属归个人,已人社的退还给社员;荒山按历史习惯划给生产队管理;田埂林权属随耕地,谁耕种,谁占有。
  1962年,县委又规定山林权处理原则:林权为大队所有,下放给小队经营管理,大队在总收入中抽取5%--30%的“三金”(公益金、公积金、生产基金),其余归小队,按劳力、人口各半比例分配,少数山林归自然村或小队所有。当年5月,全县有山林的8个公社、52个大队的山林权属确定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此后,山林权属按上述规定沿袭下来,直至80年代初期。后因国营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林地界线不明、林权不清,林地纠纷时有发生。至1984年山林定权发证后才基本得到解决,但个别情况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悬而未决。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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