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山林权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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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5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山林权演变
分类号: F307.2
页数: 1
页码: 17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林地林权所有制基本上随土地所有制变化而变化。
关键词: 平潭 林业 经济

内容

林地林权所有制基本上随土地所有制变化而变化。
  明清时期,大部分的山地、沙滩一片荒凉,立地条件较好的背风面宜林地,多为房族和自然村所占有。由于没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时常发生山林权属纠纷。
  民国时期,出现官办和民办的林场、苗圃和桑园。民国11年(1922年),全县有官有荒地290公顷,君山、坑北、王爷山等地先后出现私人林场。民国13年5月,张策勋等在流水镇南社村创办平潭县南社造林试验场;民国27年3月,县长罗仲若在中楼乡南楼村创办林场;民国36年,县长郑叔平集资100股在中楼乡太平庄倡办百合林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官僚、地主、资本家所占有的山林,归还各村农会或乡政府所有。互助合作阶段是私有制、私人生产方式向公有制、集体生产方式过渡的时期,山林权属公私并存。1956年山林普查时,全县有公有、私有林地1348公顷。当年开展高级社运动,土地收归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折价人社,林业经营以合作社为主。至1957年,全县山林折价人社的有3219户,森林面积622.7公顷、373.6万株,人社宜林荒山面积2132公顷。1958年9月,全县16个大乡的69个农渔业高级社合并为一个人民公社,土地、山林全部人社,归集体所有,统一规划,统一使用,出现了林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体,完成林业所有制由私人向集体、全民演变的过程。
  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山林权属归集体所有。1988年以后,社队办林场、苗圃、果园的权属归营林乡村所有。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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