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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57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页码:
172-17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山林权的变化、定权发证。
关键词:
平潭
林业
经济
内容
第一节山林权演变林地林权所有制基本上随土地所有制变化而变化。
明清时期,大部分的山地、沙滩一片荒凉,立地条件较好的背风面宜林地,多为房族和自然村所占有。由于没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时常发生山林权属纠纷。
民国时期,出现官办和民办的林场、苗圃和桑园。民国11年(1922年),全县有官有荒地290公顷,君山、坑北、王爷山等地先后出现私人林场。民国13年5月,张策勋等在流水镇南社村创办平潭县南社造林试验场;民国27年3月,县长罗仲若在中楼乡南楼村创办林场;民国36年,县长郑叔平集资100股在中楼乡太平庄倡办百合林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官僚、地主、资本家所占有的山林,归还各村农会或乡政府所有。互助合作阶段是私有制、私人生产方式向公有制、集体生产方式过渡的时期,山林权属公私并存。1956年山林普查时,全县有公有、私有林地1348公顷。当年开展高级社运动,土地收归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折价人社,林业经营以合作社为主。至1957年,全县山林折价人社的有3219户,森林面积622.7公顷、373.6万株,人社宜林荒山面积2132公顷。1958年9月,全县16个大乡的69个农渔业高级社合并为一个人民公社,土地、山林全部人社,归集体所有,统一规划,统一使用,出现了林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体,完成林业所有制由私人向集体、全民演变的过程。
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山林权属归集体所有。1988年以后,社队办林场、苗圃、果园的权属归营林乡村所有。
第二节定权发证林业权属的确定分为两个时期:1961--1980年为第一个时期,这时期只确定山林权属,没有发证;1981-1984年为第二个时期,这个时期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并颁发山林权证书。
一、定权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精神,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整风整社运动,确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土地、耕畜、农具等归生产队所有,山林归大队所有。同年11月,县委对山林权属规定:原没收的官僚、地主的山林,所有权归国家的,委托生产小队管理,国家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维护山林经费;原没收的官僚、地主的山林,属生产队所有的,所有权仍属大队,下放给小队经营,收入中提取20%--30%用于林业扩大再生产;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期间所营造的林木归小队所有,下放小队经营,小片的归小队所有(大队造的归大队所有,小队造的归小队所有);未折价人社或已折价未还款的一律下放给小队,归小队所有;房前屋后的林木权属归个人,已人社的退还给社员;荒山按历史习惯划给生产队管理;田埂林权属随耕地,谁耕种,谁占有。
1962年,县委又规定山林权处理原则:林权为大队所有,下放给小队经营管理,大队在总收入中抽取5%--30%的“三金”(公益金、公积金、生产基金),其余归小队,按劳力、人口各半比例分配,少数山林归自然村或小队所有。当年5月,全县有山林的8个公社、52个大队的山林权属确定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此后,山林权属按上述规定沿袭下来,直至80年代初期。后因国营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林地界线不明、林权不清,林地纠纷时有发生。至1984年山林定权发证后才基本得到解决,但个别情况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悬而未决。
二、定权发证 1981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做好山林定权发证,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成立平潭县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随后组织人员首先在中楼公社冠山大队、北厝公社湖南大队和潭东公社先进大队开展山林定权发证试点工作。10月,全县集中县、乡两级干部421人培训,11月开始,在全县全面展开定权发证工作。
林业“三定”工作于1984年基本结束。全县共确定国营单位5个,集体单位168个,农村集体山权稳定在生产大队一级;颁发林权证书609份,其中国营9份、集体600份;处理山林纠纷41起,其中仲裁乡与乡之间林界19起、调解22起;全县共确定山权面积10642.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8595.3公顷、疏林地237.5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面积1809.7公顷。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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