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公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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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48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人民公社
分类号: F301
页数: 2
页码: 153-15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表后,全县加快公社化步伐,16个大乡的69个农渔业生产高级社,合并成立为政社合一的平潭县人民公社,下设潭城、平原、流水、敖东4个分社,辖45个生产大队,540个生产小队。
关键词: 平潭 农业 经济

内容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表后,全县加快公社化步伐,16个大乡的69个农渔业生产高级社,合并成立为政社合一的平潭县人民公社,下设潭城、平原、流水、敖东4个分社,辖45个生产大队,540个生产小队。人社农户2.8万户,14.48万人,人社耕地10.2万亩。生产上采取“大兵团作战”,劳力高度集中,在兴修水利、开荒垦地、绿化造林上,虽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1961年后,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60条),全县建立12个人民公社和1个农场,下辖120个生产大队和1283个生产小队。1962年,实行大包干,大队调整为124个,生产队调整为1465个,全面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单独经营,自负盈亏。扩大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适当发展家庭副业和参与集市贸易。由于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社员积极性,农业生产有了转机。1964年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大搞开荒造林和农田基本建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推行“政治评分”,收回社员自留地,破坏按劳分配的原则,再一次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1976年,全县粮食总产量19990吨,仅为1966年的92.7%。
  1984年9月,全县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建制,取消人民公社。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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