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生产合作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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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48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农业生产合作社
分类号: F301
页数: 1
页码: 15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农业合作社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平潭 农业 经济

内容

一、初级社 1953年3月,苏澳镇深坑底村吴正英带头办起全县第一个农业初级社,人社农民24户。1954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县试办10个农业初级社和6个渔业初级社。1955年10月,全县发展到411个,人社农户1135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73.54%0 初级社土地与生产资料仍为私有,在自愿互利原则下,采用“土地固定报酬”、“土地与劳动比例分成”的办法,土地人股,评产分红,收益按土地35%、劳力65%,或土地33%、劳力67%的比例分配,并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同时,对贫、孤、寡或损失劳力的人,在土地评产上给予照顾。初级社的组织使延续几千年的私有生产方式,向集体生产方式过渡。
  二、高级社 1955年11月,县委在苏澳镇深坑底村和北f镇湖西村试办两个农业高级社,人社180户。1956年2月,全县共办农业高级社45个,人社农户13802户,占总农户98%。社员人社后,土地归于集体,耕畜及其他生产资料折价人社,统一核算,依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分配。社员留有少量自留地。从全年纯收入中分别提取7%和2%,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对缺乏劳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o1956年10月,全县基本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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