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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渔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45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渔船管理
分类号:
F307.4
页数:
1
页码:
14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宋嘉祐四年(1059年),福州海口巡检司移驻钟门,修葺刀鱼船,管理海上船舶。
关键词:
平潭
渔业
经济
内容
宋嘉m四年(1059年),福州海口巡检司移驻钟门,修葺刀鱼船,管理海上船舶。清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朝廷准许闽省渔船与商船往来,为管理方便起见,“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有犯,余船尽坐”。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朝廷下令渔商船只,分别书写字样,舵工、水手各给腰牌,刊明姓名、年岁、籍贯;如船无字号,人在可疑,可以严拿究治。
民国7年(1918年)8月,成立平潭渔团分会,负责渔船户注册和渔业情况调查。民国25年,县政府成立经征处,只负责税收,没有专设渔船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先后归县交通局、水产局、渔业船舶管理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检验局渔船分局平潭检验站管理,具体负责海难事故处理、渔船检验发证、船员培训考试等。
编号 1949年10月至1963年6月,渔船统一登记编号归属县水产局。1963年8月,遵照中央交通部、水产部、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规定》,平潭县渔业船舶管理站,负责平潭、福清和莆田三县的渔船统一编号工作,凡独立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大小渔船,统一予以编号。1981年7-8月,对从事近内海生产渔船尚未编号的,再次进行补编。凡是没有刷写编号的渔船,均按省规定处以罚款。到1995年全县已编号(即“闽平渔xxxx号”)渔船1500艘。
检验从1964年7月始,平潭渔业船舶管理站对管辖区内渔业船舶的船体、机器、渔网进行现场查验,并对维修材料规格、维修技术质量等进行验收,签发船舶使用有关证书(件),建立船舶档案。出外作业时,以水产部门印发的“渔业船舶检验签证簿”作为渔船安全技术航行证件。1980年3月,对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在领取渔业许可证时,要求持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渔船检验证书和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主要船员证及航行签证簿。1989年6月,省水产厅作出(全省实行木质机动渔船船型统一编号办法的决定》,对渔船的设计图纸、制造材料、机电配备、安全设施、装载容量、技术性能、营运条件等予以测试、检验、鉴定。1994年共检验、鉴定1719艘,登记渔船772艘。1995年检验船1885艘。
发证 60年代,以公安部门印发的“船舶外出(停泊)登记簿”作为渔船出海航行的证件,“船民证”作为出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以水产部门印发的“渔业船舶检验签证簿”作为渔船安全技术航行证件。70年代,为适应渔业生产和海防对敌斗争的需要,“两证合一”,即由所在港渔船管理站与公安边防派出所双方联合签证,船员政审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职务船员配备、船舶检验由船管部门负责。进入80年代,沿海渔业生产迅速发展,渔监渔检部门得到加强,渔船证件管理走向法制化。1986年,根据《福建省渔船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到1995年底,全县已登记发证的各类渔船达2491艘。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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