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公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446
颗粒名称: (四)人民公社
分类号: F307.4
页数: 1
页码: 142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布后,全县由原16个大乡的69个渔农业高级合作社合并成立1个人民公社,下设平原、流水、潭城、敖东4个分社,辖45个生产大队(其中30个为渔业)、540个生产小队。
关键词: 平潭 渔业 经济

内容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布后,全县由原16个大乡的69个渔农业高级合作社合并成立1个人民公社,下设平原、流水、潭城、敖东4个分社,辖45个生产大队(其中30个为渔业)、540个生产小队。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兵、学、商合一,既是经济实体组织,也是基层的政权组织。耕地、滩涂、渔用地、船网工具全部人社,归集体所有,统一规划,统一使用。全县30个渔业生产大队拥有围、张、拖、钓等作业单位3253个,渔船3074艘,13543吨位,其中机帆船6艘,120吨位,107马力。10月中旬在流水、平原分社实行供给制,11月中旬在全县推行。改行政编制为军事编制,大队称营,生产队为连,作业组设班排,渔船出海同样按军事编制,在分配上实行供给制、工资制相结合的制度。生产上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劳力高度集中。由于分配上平均主义和无偿调用财产等“共产风”盛行,大大挫伤渔民生产积极性。
  1959年3月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进行整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分级管理制度,落实按劳分配。渔业大队为核算单位,实行“五定一奖”o1961年,调整公社规模,撤销潭城、平原、流水、敖东4个分社,设立潭城、潭东、北厝、敖东、南海、流水、东庠、中楼、平原、苏澳、大练、屿头12个人民公社,辖119个大队,1194个生产队,其中渔业大队78个。由于确立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把公社核算单位下放到渔业大队或生产队,实行“五定一奖”,初步克服了平均主义,有利于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
  1984年7月,全县恢复乡镇建制,取代人民公社。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