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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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44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体制
分类号: F307.4
页数: 4
页码: 140-143
摘要: 本段介绍了私营经济、合作经济、国有经济。
关键词: 平潭 渔业 经济

内容

一、私营经济民国及以前,养殖牡蛎、蛏、蛤滩涂和紫菜碑由渔民开发,后被官吏、地主占有。紫菜a转租给渔民称为“二m主”,塘草屿共有131.5份(份为量词单位,每份面积大小不等)紫菜碑,80%是地主所有。船网工具多为渔业主所有,他们出租船网或雇工生产。雇工须先订立合同,“~般是春汛终了、清明节过后重新订立合同。没有受雇的渔民则购置小型船、网等渔具,自行生产,多是在岸边、近海进行围、钓、地拖等作业。为了扩大生产又无力自筹资金的渔户,往往采取合伙经营。合伙制还有许多名目,有的定置网的筒猛、竖桁和流刺网等渔船公置(或租用),渔网私置,各获己网的渔获物;有的流刺网渔民,规定老玳多带网片一块,其余按职务依序放网,老玳、技术员的渔网挂在鱼群较密的地方,其余按抽签顺序挂网。有的定置网的档尾、鼓槌、浮斗(四角框)、渔船公置,渔网私有,抽签挂网,所得的渔获物共有,按人评分得利。
  1951年7月,平潭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渔区进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划分渔区阶级成分,到1952年1月底结束,全县共没收或征收地主、渔业资本家的紫菜碑107.33公顷,定置渔用地283处,地拉网澳地94处,石矿82洋,分配给贫苦渔民。全县32%的渔户分到紫菜碑和海地。
  二、合作经济 (一)互助组 1952年3月,东澳乡岭前村渔民魏刚昌成立全县第一个渔业互助组,仅8户,下海渔民13人。1953年春,全县渔区普遍成立季节性互助组与常年互助组。季节性互助组的船网渔具属各户所有,渔汛开始前组合,渔汛结束后散伙,渔获收入按劳力、工具计分分红。常年互助组的船网渔具为个人所有,常年轮作兼作,渔获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提取一定的集体积累,再按劳力、基本工分和股份分红。当年,全县有季节性渔业互助组194个,2241户,10811人,下海渔民2177人;常年渔业互助组111个,1140户,5148人,下海渔民1346人。1954年3月,全县有常年互助组194个,2106户;季节性互助组254个,2088户。共有作业单位1240个,渔船150艘。同年12月,全县有常年互助组316个,3989户,占总渔户55%;渔民4105人,占渔民总数57.7%, (二)初级社 1953年3月,魏刚昌常年渔业互助组带头试办全县第一个初级渔业合作社,人社渔户13户142人,出海渔民36人,大小木帆船3艘18吨,分为4个作业组。1954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县试办6个渔业生产初级合作社,12月,增加到40个,人社渔户1314户,占总渔户的19.02%01955年9月,渔业社从40个发展到155个,人社渔户从1532户增到5180户,占全县总渔户的60.56%, 渔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大多数是以常年渔业互助组为基础,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社员的船网工具民主评议,折价人社,统一使用,按纯收入分红;退社时原物重新估价,多退少补。渔业资本家作为候补社员人社,船网工具折价人社,资金按银行利率付息,与社员同样评工取酬。
  初级社实行“三包一奖”(包产量产值、包成本、包工分,超产奖励),扣除成本费用、折旧费及按比例提取公共积累外,纯收入按社员工分分配。
  (三)高级社1955年12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在四区东澳乡澳前村和三区民主乡看澳村试办二个高级渔业合作社。随后,全县创办42个渔业高级合作社,人社渔户5100个,占总渔户的74%.1956年对高级社进行合并整顿,至年底人社渔户达98.8%.1957年底合并为69个高级社,人社渔户7071户,出海渔民7118人。
  高级渔业合作社,船网工具折价人社,归集体所有,取消船网工具报酬。从事劳动的渔业资本家和被管制人员人社作为候补社员,表现好的逐步转为正式社员。根据章程规定,社员应缴股分基金;建立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委会和监委会,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民主管理。
  高级社普遍推行“五定一奖”制,先定工具、劳力,后定产量(产值)、成本、工分,超、减产实行奖赔。提取公共积累、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和船网工具折旧费后,收入按劳力工分分红。
  高级社坚持民主办社、勤俭办社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生产上比初级社有更多优越性,有利于生产工具统一调配,各类作业合理安排劳力。但因规模大,不利于管理,以及分配上的矛盾,渔民积极性反而不如初级社高。
  (四)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布后,全县由原16个大乡的69个渔农业高级合作社合并成立1个人民公社,下设平原、流水、潭城、敖东4个分社,辖45个生产大队(其中30个为渔业)、540个生产小队。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兵、学、商合一,既是经济实体组织,也是基层的政权组织。耕地、滩涂、渔用地、船网工具全部人社,归集体所有,统一规划,统一使用。全县30个渔业生产大队拥有围、张、拖、钓等作业单位3253个,渔船3074艘,13543吨位,其中机帆船6艘,120吨位,107马力。10月中旬在流水、平原分社实行供给制,11月中旬在全县推行。改行政编制为军事编制,大队称营,生产队为连,作业组设班排,渔船出海同样按军事编制,在分配上实行供给制、工资制相结合的制度。生产上采取“大兵团作战”方式,劳力高度集中。由于分配上平均主义和无偿调用财产等“共产风”盛行,大大挫伤渔民生产积极性。
  1959年3月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进行整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分级管理制度,落实按劳分配。渔业大队为核算单位,实行“五定一奖”o1961年,调整公社规模,撤销潭城、平原、流水、敖东4个分社,设立潭城、潭东、北厝、敖东、南海、流水、东庠、中楼、平原、苏澳、大练、屿头12个人民公社,辖119个大队,1194个生产队,其中渔业大队78个。由于确立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把公社核算单位下放到渔业大队或生产队,实行“五定一奖”,初步克服了平均主义,有利于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
  1984年7月,全县恢复乡镇建制,取代人民公社。
  (五)联合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平潭县渔区于1982年4月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单一的渔业集体经济所有制,逐步被多种经济形式所取代。1983年后,渔业股份合作经济开始推广,并逐步完善,以自愿组合、合伙投资为主要模式的联合体大量涌现,促进了渔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由于资产股份共同支配共担风险,劳动成果和物质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解决缺少资金的难题,能够购置大型船具和兴办较大型的企业,水产养殖场、冷冻厂和大马力钢质渔轮都是联合体兴建和购置的。1986年5月,县水产局扶持陈岱英联合体,利用平潭自然海区捕获的真鲷鱼苗35000尾,在竹屿港设置54个网箱试养,获得成功,开创福建省网箱养鱼的先例。1988年8月,流水镇、澳前镇、敖东乡有23个联合体兴建梭子蟹暂养池,供货日本,最高年份出口活蟹142吨。1990年5月,卓龙泉联合体在水产局扶持下,率先在钟门海区发展网箱养鱼获得成功,1994年该海区网箱达6000个,成为平潭县第二大的网箱养鱼基地。至1995年底,全县渔区的联合体达479个。
  三、国有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县开始兴办国营水产企业,先后有水产供销企业、国营渔场、水产养殖场、淡水养殖场、苗种场,以及水产品冷冻、加工和渔船修造企业。国营水产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财政拨给基本建设和生产资金,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由于企业本身缺乏自主权,经营状况普遍不佳。1980年后,实行承包责任制,调动生产积极性,逐步扭亏增盈。1985年,水产品价格放开,促进了国营渔业企业改革,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因管理不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多数企业效益滑坡。1995年全县国营水产企业13家,有盈利的仅7家。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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