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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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3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页码: 10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60年代初,全县提倡和宣传晚婚晚育,要求城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1964年,全县结婚934对,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的占80%,1973年,政府对晚婚年龄的认定是: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定为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青年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关键词: 平潭 人口 生育

内容

60年代初,全县提倡和宣传晚婚晚育,要求城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1964年,全县结婚934对,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的占80%,1973年,政府对晚婚年龄的认定是: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定为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青年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1981年11月,为鼓励晚婚晚育,县委、县政府颁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自愿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视为晚婚;女性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视为晚育。干部、职工双方均属晚婚者,婚假可增加15天。当年晚婚率较前几年大幅度提高,初婚2821对,晚婚为1225对,晚婚率达43.42%, 1985年3月,县委颁发《关于计划生育有关具体政策的暂行规定》,对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实行奖励: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延长产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干部、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其产假可延长到4个月,并给予儿童保健费每月3-5元,领至满14周岁。当年,初婚青年3533对,其中晚婚2040对,晚婚率达57.74%;领取独生子女证3425人。1986-1991年,晚婚率平均在25%-26%;1992-1995年,平均在44%-50%.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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