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图书馆
平潭图书馆
机构用户
平潭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章 婚姻 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32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婚姻 家庭
分类号:
C92
页数:
2
页码:
107-10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婚姻情况和家庭情况统计。
关键词:
平潭
人口
分布
内容
第一节婚姻 50年代前,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买卖婚姻,男尊女卑,习以为常。有钱人三妻四妾,无钱者终身难娶。寡妇遭歧视,改嫁受阻挠,守寡获“褒扬”。自明代至清代,有烈女节妇180人。还有“童养媳”、“姑换嫂”等现象屡见不鲜。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废除封建婚姻陋习,以法律形式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重婚纳妾,不许干涉寡妇婚姻,禁止抱养童养媳,禁止近亲通婚。法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随着(婚姻法》的深入宣传,至1952年5月,全县解放童养媳105人,解除不合理婚姻113对,促成寡妇再嫁的有112人。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法定婚龄男改为22周岁,女改为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80年代后,不少人外出承包工程或打工,随之娶回外省女子。1990年普查统计,由于婚姻迁人的妇女达909人。同时,早婚现象有所抬头,据1990年调查,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性1249人,占15-21岁男性人口的4.77%;女性早婚1217人,占15-19岁女性人口6.76%, 1990年全县15岁以上213898人,其中未婚53882人,有配偶147773人,丧偶11766人,离婚477人。1990-1995年,全县共登记结婚20114对,登记离婚93对,办理涉外婚姻38对。
第二节家庭民国时期,家庭结构规模偏大,民国24年(1935年)全县户数16510户,人口为90559人,平均每户5.48人。民国33年户数19207户,人口101708人,平均每户5.29人。民国38年户数20481户,人口99636人,平均每户4.8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家庭结构规模趋向小型,全县平均每户人口.1953年为4.84人,1964年为4.96人,1982年为4.80人,略高于全国4.2人、4.4人、4.5人的家庭人口平均数。实行计划生育后,人口迅增势头得到控制,1990年家庭平均人口为4.18人,比1982年下降0.62人,但仍比全国家庭人口平均数3.96人多0.22人。1995年,全县家庭人口平均数为4.24人。
县内家庭人口平均数,农村高于城关。1990年,每100户中,4人户、5人户和6人户的比重农村比城关分别高1.10个百分点、4.36个百分点和0.72个百分点。全县4人户、5人户比重达47.9%,约占总户数的一半。
进入80年代,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家庭素质不断提高,团结和睦,尊老爱幼,蔚然成风。1981年全县评出五好家庭22个,1992年评出50个,1994年评出50个。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