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 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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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32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婚姻 家庭
分类号: C92
页数: 2
页码: 107-10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婚姻情况和家庭情况统计。
关键词: 平潭 人口 分布

内容

第一节婚姻 50年代前,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买卖婚姻,男尊女卑,习以为常。有钱人三妻四妾,无钱者终身难娶。寡妇遭歧视,改嫁受阻挠,守寡获“褒扬”。自明代至清代,有烈女节妇180人。还有“童养媳”、“姑换嫂”等现象屡见不鲜。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废除封建婚姻陋习,以法律形式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重婚纳妾,不许干涉寡妇婚姻,禁止抱养童养媳,禁止近亲通婚。法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随着(婚姻法》的深入宣传,至1952年5月,全县解放童养媳105人,解除不合理婚姻113对,促成寡妇再嫁的有112人。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法定婚龄男改为22周岁,女改为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80年代后,不少人外出承包工程或打工,随之娶回外省女子。1990年普查统计,由于婚姻迁人的妇女达909人。同时,早婚现象有所抬头,据1990年调查,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性1249人,占15-21岁男性人口的4.77%;女性早婚1217人,占15-19岁女性人口6.76%, 1990年全县15岁以上213898人,其中未婚53882人,有配偶147773人,丧偶11766人,离婚477人。1990-1995年,全县共登记结婚20114对,登记离婚93对,办理涉外婚姻38对。
  第二节家庭民国时期,家庭结构规模偏大,民国24年(1935年)全县户数16510户,人口为90559人,平均每户5.48人。民国33年户数19207户,人口101708人,平均每户5.29人。民国38年户数20481户,人口99636人,平均每户4.8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家庭结构规模趋向小型,全县平均每户人口.1953年为4.84人,1964年为4.96人,1982年为4.80人,略高于全国4.2人、4.4人、4.5人的家庭人口平均数。实行计划生育后,人口迅增势头得到控制,1990年家庭平均人口为4.18人,比1982年下降0.62人,但仍比全国家庭人口平均数3.96人多0.22人。1995年,全县家庭人口平均数为4.24人。
  县内家庭人口平均数,农村高于城关。1990年,每100户中,4人户、5人户和6人户的比重农村比城关分别高1.10个百分点、4.36个百分点和0.72个百分点。全县4人户、5人户比重达47.9%,约占总户数的一半。
  进入80年代,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家庭素质不断提高,团结和睦,尊老爱幼,蔚然成风。1981年全县评出五好家庭22个,1992年评出50个,1994年评出50个。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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